近80吨汞废物过境河南无人管 环保部召集三省协调会
今年6月19日,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回收处理的近80吨含汞危险物品废氯化汞触媒过境河南时,其中的39吨被非法倾倒在洛阳市洛宁县长达2个月。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促进中心以铜鑫汞业向我省非法转运倾倒危险废物,向洛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昨天下午,洛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这起案件的受理情况。
据悉,这是首例由河南省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河南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案情:39吨汞废物被非法倾倒洛宁县
废氯化汞触媒属于危险废物,从运输到储存,再到最后的处置都有着严格的标准规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它是废弃的含汞催化剂,具有毒性,不仅易溶于水,而且高温情况下汞元素会挥发到空气中,被吸入致中毒,对人和牲畜伤害极大。
今年6月17日,毛艳强、范林业等人在内蒙古分两辆车装载了近80吨废氯化汞触媒,其中一车约39吨废氯化汞触媒于6月19日卸载至洛宁县碧水源公司院内,随即被人举报至河南省环保厅。随后,洛阳市环保部门对39吨废氯化汞触媒进行现场勘验,并通过彩钢房对其防护、看护。另一车39.5吨废氯化汞触媒在京港澳高速长葛服务区被执法人员查获。
案发后,河南省环保厅将案情上报环保部。7月27日,环保部召开了由河南、贵州、内蒙古环保厅参加的协调会,要求贵州省环保厅协调铜鑫汞业公司于15日内将废弃物拉走。
进展:本土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获准立案
8月22日,洛阳中院发布公告称,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促进中心以铜鑫汞业等5公司和个人涉嫌向我省非法转运倾倒危险废物,向洛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鑫汞业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洛阳中院于19日作出准予立案的决定,并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处置:先予执行消除环境污染风险
本案受理后,原告于19日向洛阳中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被告铜鑫汞业先行采取措施,将其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并裁定所有被告先行支付已发生的经济损失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费等实际费用,合计暂定50万元。
收到申请后,洛阳中院组成合议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部分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于19日裁定铜鑫汞业立即将其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8月20日中午12点30分,铜鑫汞业对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至当晚10点装载完毕。21日14点20分,装载废弃物的车辆起运,当天21点30分驶离河南。
8月22日,洛阳中院向另外四名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手续,同时向对五名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环保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保局、浚县交通局等部门告知。
8月23日,洛阳中院在省高院官方网站上将此案受理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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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三)所提起的诉讼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四)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