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男子酒后骑摩托车肇事身亡 酒友被判赔偿

23.06.2014  11:18
  本报濮阳讯(记者李梦扬通讯员吉国民)聚餐时开怀痛饮,散席回家途中一人遇车祸死亡,同席几人均被判担责。近日,范县法院审结了因张某醉酒驾车死亡所引发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事发当天与张某共同就餐的被告刘某、王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刘某、王某、李某均是郭某雇用的工人。去年10月23日中午,郭某带张某、刘某、王某、李某去饭店吃饭,5人共同喝下了一公斤白酒。饭后,张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因赶超一辆大货车而撞到路边树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此事故负有全责。经事后调解,郭某赔偿张某亲属2万元,并签署赔偿协议,约定张某亲属不再要求郭某承担任何额外的赔偿责任。而刘某、王某、李某与张某亲属未达成赔偿协议,张某的父、母、妻子及两子女均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王某、李某3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069.9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酒后驾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车回家,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王某、李某等共同饮酒人明知张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对其酒后驾车未尽到有效的劝阻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的义务,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作为共同饮酒人3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王某、李某各赔偿5名原告46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