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最高检:711名罪犯将重新收监

27.08.2014  07:47

2014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这场“检察风暴”中,不仅一批罪犯被重新收监执行,检察机关还发现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摸清“三类罪犯”底数

前不久,一条题为《广西阳朔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的网帖在网络持续引发关注,称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并没有被送进监狱。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网帖曝光后不久,石宝春因“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检随即部署开展了专项检察活动,重点放在了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

这次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不仅摸清了“三类罪犯”的底数,还边查边纠,在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体检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以及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收监了一批罪犯。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问题突出

“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减刑、假释中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而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对实体条件执行不够严格。

再有案件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在政法机关内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比率较低,减刑、假释裁定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不对外公开。

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屡有发生。

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监督盲点。比如一些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等。

出台减刑假释新规堵漏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凡是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责任编辑:樊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