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男子午间赴酒宴晚上绊倒摔死 同桌11人被判赔偿

04.11.2015  10:55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6日,聂某因其父亲葬礼,中午在桐柏县城关镇某酒店宴请亲朋好友,聂某、胡某、何某、李某等11人与秦某同桌共餐,席间引用白酒和啤酒。宴席结束后,秦某于下午5时40分许到其妻哥王哥家,晚上在王哥家吃晚饭,饭后回到自己家中。晚上约10时许,秦某欲到其父母家推电动车,当走到桐柏县城关镇乐神路东侧时,被绊倒致颅脑损伤,后回到家中,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不幸死亡。

  秦某亲属为救治秦某,花去医疗费11752.09元。该事故发生后,秦某的父母、妻儿等5原告曾于2012年7月16日将桐柏县城市管理局、桐柏县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诉至桐柏县法院,经桐柏县法院调解,二被告分别赔偿5原告17万元和18万元。2013年3月30日,5原告一纸诉状将聂某、胡某、李某等11人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11名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对于秦某中午饮酒,晚上10时出事故死亡的损害结果,11名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

  原告方认为,11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应当尽到劝阻、照顾等注意义务。午宴结束后,共饮者没有将秦某送往家中,导致秦某死亡的后果,中午饮酒与秦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11名被告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方认为,秦某参与的宴饮活动系聂某为其近亲属丧事而筹办,被告人同去吊唁,随机被安排与秦某同桌吃饭,宴席上并无过多饮酒,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行为。午宴结束后,秦某拒绝聂某送其回家,正常离席。至晚上10时,秦某的死亡与中午饮酒没有任何关系,秦某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负其果,11名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