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拟再审17年前情人节凶杀案 "凶手"称遭逼供

12.12.2015  14:10

12月12日,澎湃新闻从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处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向刘吉强下达了《再审决定书》,决定该案由吉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决定书》称,2015年7月2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院移送吉检刑申再建(2015)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原审被告人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吉林省高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吉林省高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再审建议应予采纳。

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刘丽霞正在去医院的路上,他们身患癌症的母亲病情病情恶化。去年,刘吉强的母亲告诉澎湃新闻,她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能看到儿子无罪。

今年7月6日,刘丽霞收到了吉林省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通知书》中称,此前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两级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口供矛盾且无法印证

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女子郭华(化名)被发现死于家中,她的脖子上缠绕着一条电线和一条湿浴巾,勒痕清晰可见。头面部被大范围砍伤,双眼被划。其皮包中的BP机丢失。

这起发生在情人节的命案,在当地引起轰动。

一天后,郭华的朋友刘吉强被警方带走并被认定为嫌犯。案发当天,刘曾两次传呼郭华的BP机。

澎湃新闻此前调查发现,该案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定罪依据主要是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但他的口供也矛盾重重。

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案发地点在郭父的办公房间,而刘吉强供述作案地点是在郭华房间;刘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但警方称该车无法查找;刘曾供述作案时掐过郭颈部,但法医鉴定并未记载郭华颈部有掐痕。

刘吉强曾供述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连同通讯录于2月15日扔在楼下垃圾箱里。但清扫队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当日并未发现垃圾箱内有羊毛衫和通讯录,警方亦未在刘供述当日所穿的衣服上找到血迹、破损。

刘吉强还曾供称,他将被害人郭华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BP机卖掉。对于BP机的下落,警方未追查。

刘吉强认为真凶拿走了BP机,便有可能再次入网。他的家属查询发现,该机在1999年11月7日至12月8日仍然开机,并有多人传呼此机。

刘吉强在刑事复查申请书中表示,警方多次取验他的血、DNA、指纹、衣物等,还让刘脱衣检验有无撕打伤,但相关检验结果并未纳入卷宗,亦未在法庭出示。刘吉强认为,警方隐匿了他无罪的证据。

吉林高院退休副院长曾做无罪辩护

犯罪时间,也成为本案的一大疑点。

法院判决认定郭华的死亡时间在当日17时44分至18时10分左右。18时21分,刘吉强曾用家中座机传呼郭华。

但刘的辩护人称,从18时10分到18时21分只有11分钟。刘家和郭家相距2公里多,刘不可能在11分钟内完成冲洗现场、擦血迹、翻动办公桌抽屉、下楼走300到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车回家打电话等一系列动作。

刘吉强称,案发期间自己一直独自在家中,并在18时左右多次用家中座机给朋友张红打电话约定晚上一起出去玩。张红亦证实,当晚她确实与刘吉强出去玩了。“当时没法查询座机的通话记录,如有通话记录,便能证明刘是清白的。”刘吉强的姐姐说。

因为案件疑点颇多,吉林中院曾三度建议检方撤诉,吉林省高院还发回重审过一次。该案终审时,当时均已退休的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与吉林省检察院资深检察官杨玉波,联手为刘吉强作无罪辩护。不过,刘吉强还是于2003年3月最终被认定为凶手,被判死缓。

在过去的17年里,刘吉强一直喊冤,坚称自己并非凶手,有罪口供是因遭警方的刑讯逼供才作出。

我只能承认人是我杀的”,刘吉强在一份手书的材料里这样写道, “他们用电棍着重击打我的腋窝、生殖器、两肋、颈椎等敏感部位,他们将水洒在我生殖器上,再用电棍击打,我被打得痛不欲生、小便失禁。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