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2号疑犯新加坡出狱当天被遣返回国(图)
昨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李华波被押解下飞机。 新华社记者陈晔华摄
原标题:“红色通缉令”2号疑犯李华波遣返回国
涉嫌贪污公款9400万元,潜逃新加坡4年;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宣布逮捕并交付执行
新京报讯(记者张媛)昨日下午3时29分,潜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这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首个成功的国际执法合作案件。李华波是“红色通缉令”上的2号疑犯,号码为A-1256/2-2011。
赃款用于赌博等
昨日下午4时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连华向李华波宣读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并交付执行。晚7时15分,江西检察人员乘坐航班将其押解回江西。
据最高检通报,2011年2月13日,李华波因涉嫌贪污罪被鄱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李华波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并将个人分得的约7200万元赃款中的2900余万元转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项用于到澳门赌博、个人消费等。2011年1月,李华波潜逃至新加坡。
部分赃款已追回
今年1月,新加坡总检察署已将新加坡法庭终审判决李华波犯“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所没收的18.2万新元赃款,直接汇给鄱阳县财政局。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被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2900多万元公款,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最高检表示,李华波归案后,检察机关将对其依法讯问,进一步完善证据,侦查终结后对其提起公诉。
4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的红色通缉令。4月25日,“百人名单”中的戴学民被缉捕归案,他也是公布百名外逃人员后的首个落网人员。
中纪委称,该案是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
出狱当日被遣返回国
昨日,中纪委将李华波的遣返评价为:“天网”行动开展以来,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的重要战果,李华波也是公开曝光百名外逃人员后遣返的重要案犯。其原因在于,李华波案件发生后,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组织检察、外交、公安等部门,立即启动了追逃追赃工作。多部门组成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进行磋商。
但由于中新两国没有缔结引渡条约,双方只能开展司法执法合作追逃。即: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提供有力证据,由新方冻结了李华波涉案资产,对其实行逮捕、起诉,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判处其15个月有期徒刑。李华波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出狱当日被遣返回国。
中纪委称,这是中新双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也是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如何进行国际追逃?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国际追逃原则上有引渡、遣返、劝返等多种方式,我国主要靠遣返、劝返,这是因为与我国有引渡协议的国家非常少。目前,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与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那么我国要跟其他国家引渡,就只能依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都是公约成员国的基础上,援引公约中的引渡条款开展合作。
不过由于各国政治、文化、法律的不同,在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适用引渡上可能存在分歧,也就使得实践中开展司法执法合作困难重重。去年北京APEC会议期间,我国开展“反腐外交”,推出首个由中国主导的国际反腐公约《北京反腐败宣言》。
新加坡为何判李华波“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
对于李华波在新加坡先期被判处的“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据媒体报道,李华波2011年2月24日遭国际刑警通缉后,有人向警方密报李华波在本地转移赃款,商业事务局随即请李华波和妻子协助调查。案发后,商业事务局冻结了他的资产。李华波因利用新加坡银行户头接收赃款,于2013年4月被新加坡法庭判处入狱15个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杨成铭表示,这种情形在国际追逃中很常见。贪官逃亡后,为了把犯罪所得带出国门,往往会运用各种洗钱方式,比如通过一个虚假合同把钱以贸易款的方式转到他国,如果按照该国法律构成犯罪,该国有权对其采取制裁措施。但这种惩罚往往只是针对在该国发生洗钱的行为,对于洗钱的前一个行为——在中国境内获取违法所得,则应该由中国按照中国法律采取制裁。
而从操作层面上讲,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风表示,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类似我国的窝藏罪,选择这样一个较轻的罪名,主要是为了能早点将李华波遣返回国,并为我们在国内开展刑事审判留出空间。
编辑:岳文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