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为食品安全再加防线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9月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不仅规定了问题食品召回的标准、时间限制及如何召回等问题,也明确了对无视召回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措施。这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食品召回制度给出的最详尽规定。该《办法》的实施能否为食品安全再加装一道“安全防线”,备受社会关注。
制度逐渐完善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及召回、处置责任;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近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示了近期在食品安全监查工作中发现的“怪怪”牌重庆怪味胡豆等7种不合格食品名单,并决定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措施。同时,提醒凡购买过这些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和外包装向销售单位要求退货。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及时将问题食品召回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补救措施。”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召回是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也是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举措。
近日刚刚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并要求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中国农业大学[微博]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这些具体的细化监督管理措施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已迈出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
值得关注的是,在2007年制定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9年发布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去年制定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基础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更为具体、法律责任更为明确,这也意味着我国“食品召回”机制已逐渐完善,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正逐步走向制度化。
难度仍然不小
企业召回问题产品的成本可能大大高于经济处罚,出于利益上的考量,一些企业也许更情愿被罚款
“问题食品的召回将会成为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常态。”罗云波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大大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也将促使食品行业重新洗牌,“那些没有勇气和能力承担召回责任的企业终将被市场淘汰。”
然而,我国食品市场充斥着大量“小、散、乱”的食品制售主体,特别是作坊式的家庭食品加工厂。这种情况导致监管难以形成有效约束,食品万一出现安全问题难以溯源。
食品溯源制度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它有助于迅速查明不安全食品所在,为召回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础。“由于食品溯源制度、食品标准体系建设等还处于起步阶段,导致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虽然在召回等级、召回方式等方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实施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罗云波说。
目前,问题食品召回一般有3种情况,一是消费者举报产品不合格,企业进行召回;二是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发现问题产品,责令、强制企业召回;三是企业自行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主动召回。目前我国的问题食品召回尚处于监管部门发现或媒体曝光后,相关食品企业被责令召回的阶段,很少有食品企业自觉主动召回问题食品。
实践中,大部分企业担心主动召回问题食品不但要承担巨额召回费用,还会对企业的声誉产生影响。还有一部分企业尽管采取了类似召回的方式,也不敢或不情愿直接称作召回。“对此,企业完全可以换个角度看问题。”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建议,“实际上,能够勇担责任,坦然面对问题、积极解决问题的企业,更能够得到消费者认可。”
尽管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无视召回规定的生产经营者设定了法律责任,还设定了最高3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但也有一些业内人士担心,如果企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的成本高于经济处罚太多,一些企业出于利益上的考量,也许会“心甘情愿”被罚款,这对一些企业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行为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保障还需重拳
要提高违法成本,可对无视召回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的处罚也应区别对待
显然,要彻底解决问题食品召回过程中的困难不能一蹴而就。
“目前实施召回制度最大的障碍就是观念的陈旧。”罗云波说,许多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对食品召回都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和态度,认为发生食品召回事件的企业信誉不佳,产品质量不能保证,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在消费者对召回企业和召回产品十分反感的心理状态下,生产经营者难免对召回避之唯恐不及。
“食品召回就是防患于未然,是实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双赢’的一个举措。”罗云波认为,当前最需要的就是给消费者普及问题食品召回的理念,让食品召回成为广大消费者习以为常的一种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事实上,保障食品安全是每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其供应商应有的责任,但由于食品从生产到销售涉及诸多环节,并牵涉诸多层面的生产经营者。如何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切实实地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主动地去进行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后及时召回?
业内专家建议,一方面,要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出现问题食品却无视召回规定的甚至可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等;另一方面,要对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的处罚轻重程度区别对待,对于主动召回并妥善处理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从而激励更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做“负责任的企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通过实施,只是一个开始。要让食品召回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常态,尚任重而道远。”罗云波表示,只有当食品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召回信息发布平台制度常态化,召回强制保险这些配套的制度逐步完善之后,才能督促和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实现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和保护企业长远利益的目的,从而切实给我国食品安全加装一道坚固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