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受伤7次获赔20万元 有人把骨折称作中奖
我不服这个鉴定结论,我要和矿上打官司!”10月24日,重庆能源集团矿工胡某找到矿人力资源部门,对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异议,现场情绪激动。
事情还得从一个月前说起。9月25日早班,胡某在井下和工友李某等一起搬运金属支架时,突然喊了一声:“哎呀!我的手遭压了!”工友们听他说手受伤了,连忙给矿调度室汇报,让他提前出班。出井后,胡某到公司总医院照X光检查,诊断为“骨皮质不连续”。第二天,又在矿上医院拍了片,医生说他是旧伤。
“现场大家还看到的,流了很多血,明明是又受伤了,怎么成了旧伤?”由于不服两级矿区医院的检查结果,胡某于9月28日和30日,先后到县中医院和人民医院照X光片、核磁共振,均被诊断为“右手食指远节骨折”。
胡某2003年到矿上上班,从2005年4月起,先后受伤7次,其中2005年、2012年都是两次,今年2月也曾受过伤,在单位是出了名的“老工伤”。这次受伤的右手食指,两年前也曾受过伤。矿安全科在调查他的受伤经过时,对他同部位再次受伤产生了怀疑,队领导也拒绝在他申报工伤的证明材料上签字。
于是,胡某找到该矿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信访部门到矿医院调出了胡某2012年2月12日受伤时拍的X光片,和这次的一比对,受伤的部位和程度十分吻合。于是,矿上也不同意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这下胡某就不干了,多次找矿上相关部门理论,最后决定通过权威的司法鉴定来解决。于是,10月10日,矿上将他上次受伤和这次到县级医院拍的X光片,一起交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司法鉴定。17日,验伤所出具了鉴定结果:“右手食指远节无新鲜骨折。”
有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胡某为何还在“据理力争”?这还得从工伤后的待遇说起。
按照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伤者身体康复后还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级至10级伤残的,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不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重庆能源集团在员工工伤问题上,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据该矿工伤管理员李剑华介绍,受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每月的工资按照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有骨折的一般都需伤休治疗3个月,并根据伤情的轻重和恢复情况适当延期。同时,凡有骨折的轻伤,一般都能鉴定为10级伤残,而最轻的10级伤残,可以获得本人受伤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我们松藻煤电公司在工伤政策的执行上,可以说是最严格最好的,在綦江范围内没有哪家企业赶得上我们。”该矿的上级单位松藻煤电公司管工伤的何朝阳科长说。
矿工收入偏低由来已久,工作环境恶劣,小伤小痛之后有较好的待遇,矿工私下把轻微骨折叫“中奖”。
据介绍,胡某7次受伤,有6次是手指骨折,康复时间最多3个月,每次都鉴定为10级伤残,双倍工资加赔偿共获近20万元。
“我虽然受伤多,只有两次是自己不小心,多数情况都是工友配合不好造成的。受伤又痛又不方便,哪个不想自己身体好好的?”对于人们带有负面情绪的评论,胡某也很生气。
在对该矿近5年员工受伤情况的统计发现,从2010年始,该矿每年员工轻伤都在100人次以上,最多的2011年有166人次,今年1月~10月有102人次,其中手指脚趾受伤骨折者占到受伤总数的60%以上。按平均每人伤休3个月计算,相当于一个100人的基层队,4个月拿着足额工资不出工。这对于一个不足1500名员工的煤矿企业来说,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都是负值。
“近年煤矿招工难,勉强招来的年龄都偏大,说是初中文化,其实连小学生都不如。现在的井下安全质量标准要求又高,要让这些人学好技术,规范操作,确实很难。”该矿的人力资源科长罗洪兴说。
为减少员工受伤,企业想了很多办法,除加强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外,还制定了让班组员工“互保联保”奖惩办法。比如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前6个月由基层队自己支付,6个月后矿上才负担一半。也就是说,同一个队的工友受伤了,大家都得出钱来承担责任。矿上对月度未发生受伤和三违的班组,奖励每人400元~600元不等。
各基层队制定了遏制受伤的“土办法”,“在我们队受伤者要一次性赔偿队里经济损失500元,伤者班组还要被扣减20%的安全工资。”该矿采煤二队队长李玉朝说,“但员工小伤小痛依然难以杜绝。”
据了解,一些执行工伤待遇稍差的矿井,员工轻伤反而不多。在四川、贵州的某些煤矿,员工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期间,发放的是本人的岗位工资,大大低于个人年总收入的月平均数。“受了伤一家人的生活就没了着落,干活自然就得小心许多。”在川煤集团工作的阿涛说。
受利益驱使,把受伤当“中奖”,拿轻伤“不当回事”的人必然有之。同时,现行工伤认定程序是企业向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审核后认可,并没有像商业保险那样出现场取证,因为人手的原因,以及井下工作的特殊性,也不可能像一般商业保险那样现场取证。
“受伤如‘中奖’,这一现象严重威胁了矿井的安全生产。”该矿党委书记程友华认为,一方面要对员工进行爱岗敬业的职业荣誉感的教育,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正确的安全生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