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发布

09.04.2015  18:19
驻马店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发布

今年优良天数要超190

近日,《驻马店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发布。该方案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整治拆改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辆、防治城市扬尘、加强秸秆禁烧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方案,今年,我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3%以上,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

 方案要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采取强化环保排放标准、实行差别电价、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措施,促使落后产能加快退出。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进煤炭清洁合理利用,开展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快“气化天中”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光伏发电,加快建设先进生物质能示范市。严控高污染燃料,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化燃煤机组治理改造。6月底前,将完成3家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锅炉烟气综合治理。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10月底前,  将完成中心城区、各县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供气覆盖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对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建设,其中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中心城区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强化水泥、钢铁行业综合治理,开展化工行业综合治理。

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环境监管,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中心城区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车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控制城市道路扬尘。中心城区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60%以上。各县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在3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撒和扬撒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道路扬尘问题。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开展工矿扬尘专项治理,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建立“市(县区)督导为主、乡镇(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市、县、乡镇、村四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和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10月底前,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在90%以上。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强制报废。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12月底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基本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城市建成区逐步实施黄标车限行。积极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占2015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在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

完善政策科技标准。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定出台《驻马店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经济手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对不符合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停业关闭。提高科技治污水平。推行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

方案要求,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格考核奖惩。把环境质量是否改善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市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县区,由监察部门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