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04.07.2014 18:22
本文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对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二、低价药品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我委将适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将适时调整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测和监管
对列入国家和本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低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及监督检查。一是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二是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三是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四是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 日起执行 。
附件 |
·豫发改价管〔2014〕992号.doc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doc |
·(一)西药部分.pdf |
·(二)中成药部分.pdf |
本文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4.07.201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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