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05.08.2014  13:36
遂平县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县外客商来遂投资创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土地方面

(一)凡国内客商在县产业集聚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在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的工业企业;国外客商和港、澳、台投资者在县产业集聚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投资强度每亩在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的工业企业,按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供地。

(二)凡在我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星级宾馆、仓储物流、餐饮、娱乐、旅游设施、大型超市等项目,通过招拍挂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投产后,政府将成本价以外的部分奖励给企业。

(三)对引进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

(四)县政府在产业集聚区统一规划小微型企业创业园区,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按照规划建设标准厂房。

二、税费方面

(一)凡在县产业集聚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所征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奖三减半”,即前2年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产品增值税实行“一奖两减半”,即第1年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2-3年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

(二)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仓储物流等生产服务业项目,所征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奖三减半”,即前2年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

(三)在我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星级宾馆、餐饮项目、娱乐项目、旅游设施、大型超市等项目,3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所征营业税的30%奖励给企业;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星级宾馆、餐饮项目、娱乐项目、旅游设施等项目,3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所征营业税的40%奖励给企业。

(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对入驻后建成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科技方面的优惠待遇外,在建成或认定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服务方面

(一)简化审批手续。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服务功能,认真落实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和无偿代理制。属于市级以上审批权限审批的证照和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呈报手续,并争取上级部门尽快办结。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证照和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推行首席服务官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项目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实行公安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卡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优惠就医制度;交通、交警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车辆优待制度;教育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制度。

(三)县优化环境办公室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企业联系点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四、其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含1亿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星级宾馆、餐饮项目、娱乐项目、旅游设施、大型超市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省级以上)项目或建成投产后当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集团投资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文之前签订的投资合同按当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