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政府修订出台《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3.11.2016  17:04

 

卢氏县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对《卢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以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卢政办〔2016〕155号)下发全县各单位。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其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列明,经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并作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作为相关费用结算的依据。对投资规模在1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环节,应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工程实施环节,若有隐蔽工程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事项,应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及时派出审计组到现场进行审核、计量、取证;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发现建设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并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在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时,应由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证明,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工程结算资金。

办法》还对审计内容、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