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拟规定:医护人员延误危患抢救可究刑责

09.05.2014  11:16

      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起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提出,医护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要求,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意见稿》中还提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约谈,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记者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