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单独二娃”可生了 河南卫生厅计生委合并

29.05.2014  21:16

     中原网讯(记者 于梦溪 殷海涛) 5月29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省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在本次新闻通气会上,省卫生厅和省计生委正式合并。

新闻通气会现场

     新修订的《条例》有三个变化 暂未公布实施日期

    5月29日下午,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通气会在郑州举行。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绍杰介绍,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变化:一是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并有生育第二个孩子愿望的,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三是规定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新的扶助政策。

    通气会上,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的名称今天开始使用,表明省卫生厅和省计生委正式合并,河南省卫生厅和计生委的名称都已经走入历史。

    不过,刘绍杰表示,“单独二孩”的生育政策要等省人大公布《条例》后才正式实施。

     《条例》亮点:扶助政策城乡一致

    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制定的扶助政策,是我省这次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第一,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政策。在这次《条例》修改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乡一致的原则,新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为:“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自2014年起,我省不分城乡,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这一补助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有利于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新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条例》亮点:“两无”对象可享受“三无”待遇

    第三,对失独失能老人给予供养。针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困难家庭,《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这就意味着,“两无”对象可享受“三无”待遇。

    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前出生的“二孩”,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能给予撤销。《条例》实施后出生的“二孩”,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无生育证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处以500到2000元罚款。

    申请二孩生育政策的办理程序

    单独夫妻申请二孩生育证的办理程序是:夫妻双方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交由双方单位签署核实意见,无单位的需经夫妻双方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等材料;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同时,省卫计委还强调,因为有些地方卫生局和计生委尚未合并,领取生育证还得去当地计生部门批准。

    省卫计委建议单独夫妻科学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以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同志特别指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因此,要继续坚持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我省《条例》,坚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基本生育政策。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

    小知识:

    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编辑:王静喆 联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