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擅自委托贷款 千万公款遭骗被判缓刑

19.09.2014  17:22

  普仁医院原院长可立志,在没有召开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也没有对借款方的相关资质及偿还能力进行充分核实的情况下,就做主将本院的1000万元公款出借。不料借款男子田树竟是骗子,1000万元巨款或被抵债或被挥霍根本无法偿还。

  据查,除了对普仁医院进行诈骗外,田树还采取虚构事实、许诺高额回报的方式,从事主谢某处诈骗得手2250万元。田树将这些钱也用于各项个人用途。记者昨天获悉,可立志因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东城法院一审判处可立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而田树则被市高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

  擅自做主出借千万公款

  普仁医院是本市原崇文区的一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今年62岁的可立志在2007年2月到2009年7月,担任普仁医院代理院长。2009年7月,可立志正式担任该院院长。就在2009年3、4月间,普仁医院财务科长王某向可立志提出,他认识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的领导,该支行有意做一笔委托贷款业务,贷款数额为1000万元。

  在王某的引荐下,可立志与建行某支行行长黄某接触,黄某向可立志讲明了这笔委托贷款的情况。可立志当时予以拒绝,原因是风险太大。随后,借款方追加了担保单位,可立志便同意出借1000万元。但是按照普仁医院的规定,动用1万元以上资金,必须召开院长办公会,召集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讨论。可立志却绕开了这个限制,没有召开院长办公会,也没有向其他院领导提出此事,便自己做主决定出借这笔钱。

  2009年5月,普仁医院同北京益华智博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协议,随后该院又和建行某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这一支行将该院的1000万元借给益华智博公司。可立志没有想到的是,益华智博公司实际竟然是一家空壳公司,并不具备还款能力。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田树在签订协议前曾表示,这笔钱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然而,钱到手后,他却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支配,有些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有些则用于购买个人物品。

  院长获缓刑骗子判无期

  直到2011年8月,在发现益华智博公司仍然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可立志将情况告知给该院的其他领导,但这笔借款依然无法追回。就在2012年4月初,田树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抓获。2013年10月,可立志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被东城警方带走调查。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可立志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可立志担任普仁医院代院长期间,未严格执行单位有关规定,未充分核实借款方工商注册情况及贷款用途、偿还能力,也没有充分核实担保方的相关情况,就擅自代表普仁医院签订有关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鉴于可立志及时向单位说明情况,可以视为自首。综合整体案件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判缓刑。今年8月底,东城法院一审判处可立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至于骗子田树,已经在2013年6月被市二中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田树不服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9月,市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田树的上诉,维持原判。

  □骗术

  虚构事实诈骗3250余万

  诈骗一家公立医院1000万元,田树的确用尽了心机。

  在通过建行向普仁医院借款之前,田树经营的公司已严重负债,不具备偿还能力。为了能得到普仁医院的借款,田树花20万元购买了益华智博公司。田树找人充当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由他来控制这家空壳公司。而对于借款用途,田树谎称是为了用作公司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

  可立志在经手这桩借款事宜时,最初并不同意借钱,原因就是风险太大。见到这个情况后,田树将由他控制的海菲泰集团追加为担保人,并谎称海菲泰集团开发投资新项目,发展前景很好。而实际上,这家所谓的大集团长期经营不善,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根本不具备贷款及担保资格。田树的这一系列行为迷惑了银行和普仁医院,导致可立志做主将1000万借给了益华智博公司。

  除了从普仁医院处诈骗得手1000万元,早在2007年,田树还使用类似的方式,从好友谢某处诈骗得手2250万。当时,田树对外宣称,自己有醇醚燃料项目,可以合作开发。他还抛出了高额回报为诱饵,吹嘘他旗下的海菲泰集团有着相当好的发展前景。很快,好友谢某找到了田树,经过协商后,两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谢某向田树的海菲泰集团投资2250万元,作为入股该公司的资金。

  而实际上,海菲泰集团并非是一家大企业,而是长期亏损,早就资不抵债了。在得到谢某的2250万元后,田树没有将这笔钱用于项目开发,而是用于给公司员工发工资、偿还自己所欠的其他债务,甚至还花费300多万用于个人购车。

  □分析

  只收手续费但不担责银行委托贷款零风险

  普仁医院在这笔委托贷款中被骗1000万,此类型贷款中,法律关系、风险,以及相关的审批审查该如何进行?出现问题后,责任又该如何承担。昨天下午,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事律师许红亮。

  据许红亮介绍,委托贷款与普通的贷款存在一些区别。在实践过程中,银行一般只在委托贷款过程中承担结算职能,即出借方将钱汇入银行指定账户,银行将资金转入已经确定好的贷款方,利息结算也由银行负责。银行一般不负责借款方的详细资质审核,出现问题后便可以免责。这就要求出借方要充分论证、研究出借资金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想办法去查证借款方的相关资质。也就是说,总体来看,委托贷款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此,一名银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也确认,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般是处于被动地位。在合同约定中,也会明确注明,银行方面只承担结算职能,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例收取。总体来说,银行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会有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资金的出借方。

  正是由于委托贷款存在的一系列风险和监管漏洞,国内有些地方曾一度叫停过委托贷款业务。而近日也有媒体曾报道,银监会也正在研究出台统一的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使委托贷款业务能更加规范地进行。

  京华时报记者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