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
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20号局令)
三、收费: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3.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4.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5.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6.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7.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申请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资料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附件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制剂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试验资料完成机构名称、主要完成人、参加人、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并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注册分类、制剂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5、注册申请报送3套完整申请资料,各袋均应包含1份申请表。
6、《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fda.gov.cn )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一并提交。
六、许可程序:
1.受理: 收到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现场考察并抽取样品:省局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1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通知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3.样品检验: 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及标准复核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申请人。
4.核发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
省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日内在省局网站上发布,若申请人10日内未领取批件,电话通知申请人。
七、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省局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局。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资料和省药检所检验所需的时间。
八、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关和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行政事项受理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