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被判刑三年

08.01.2015  10:10

  (记者张博通讯员丁海芳)近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副主任医生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姚某某现年40岁,原任丽水市中医院六病区副主任兼康复科主任。2010年10月,陕西某医药集团医药代表高某某找到姚某某,要求姚某某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多使用其代理的“丹红”注射液、“金天格”胶囊等药品,并表示每开处方使用一支或一盒上述药品给予6至10元的回扣,姚某某表示同意。

  为了感谢姚某某给予提供便利,高某某根据姚某某等医生的用药情况,每月计算出回扣后,再把现金装入信封,送给姚某某。姚某某收受回扣后,再将部分回扣分给科室其他人员。

  从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间,姚某某共收取高某某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