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出基本医保新政机关人员纳入职工医保

17.01.2018  11:50

国家机关纳入职工医保;医保报销最高支付限额调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今年起,我市出台的全新《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启动实施,与原有政策相比,新政调整了参保范围、待遇水平,明确了社保违规处理,这意味着今后参保职工将能享受到更加高质量的社会保障。

职工医保参保范围调整

新政调整了职工医保参保范围,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此外,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我市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也纳入职工医保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10%

政策规定,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与以往相比,新政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今后,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年缴纳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

个人账户本金利息可结转继承

新政规定,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参保人员年龄不满45岁的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划入;年满45岁的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划入;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政策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考虑到参保人员的实际需要,我市规定,个人账户还可在以下6类范围内使用。

具体包括: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门诊规定病种、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统筹)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用于支付退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用品、家用医疗(保健)器械及医用耗材的费用。

住院治疗一年最高报销55万元

政策规定,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5万元。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年度最高赔付限额累计为40万元。也就是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相加,年度累计可达55万元。

职工医疗保险合计共有27种门诊规定病种(即俗称的“慢性病”)待遇以及9种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但合并不超过两种。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均实行限额管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后方能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更多利好

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重大创新之处在于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保险费。

特殊退休人员可参保

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一次性补齐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自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