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纳新 牙膏牙刷入列
记者徐妍斐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将包括牙膏、牙刷在内的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化妆品家族此次纳新丁,是因为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主要用于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的定义。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会保留适度的灵活性。此外,送审稿还对化妆品网购、标签广告等作出新规。
规范同时保持灵活性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将包括牙膏、牙刷在内的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根据修订草案第三条,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早在2008年《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颁布时便已将牙膏纳入化妆品范畴。在2008年《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出台之前,牙膏、牙刷等口腔护理产品并没有明确的属性规定,不仅企业生产门槛低,牙膏广告的“擦边球”也层出不穷,给监管留下一定隐患。继2008年9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施行后,牙膏等产品的标识均按照化妆品管理。此次条例草案,进一步从化妆品定义上为口腔护理用品“正名”。国家食药监局表示,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的定义,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
但记者了解到,牙膏归入化妆品的这一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收到部分反对意见。部分行业组织以及相关生产企业提出,口腔护理用品的相关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都比较成熟,目前国家对口腔护理用品并不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而且牙膏等产品一直允许宣称防龋、抑菌等医疗术语,原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牙膏功效评价标准,许多国产牙膏配方中含有中草药。这些方面均与化妆品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表示,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网售化妆品须实名制
近年来,网购成为人们买化妆品的一大渠道,但因卖家鱼龙混杂,网购化妆品买到假货的风险也时刻存在。
此次送审草案首次规定了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如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尽到上述义务,由其注册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和食品一样,化妆品的追溯也在加强。草案规定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妥善贮存运输等义务,保证监管链条完整和产品可追溯,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并将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纳入经营者进行管理,形成监管全覆盖。
功效不得含医疗作用
商家都会宣传化妆品的功效,有些甚至过分夸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现行《条例》缺乏相关管理规定。此次修订草案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化妆品标签应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夸大功能、虚假宣传,非化妆品不得在标签中标注易使其与化妆品相混淆的内容。
化妆品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生产经营者近12个月销售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近12个月销售额无法计算或者按照销售额计算的罚款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化妆品的由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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