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有“最晚开启日期”吗?
记者柴丹通讯员寿谦/文
现在很多化妆品店经常会搞一些促销活动,最常见的就是购买正品时附赠品。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只注重正品质量,却忽略了赠品是否合格,宁波的张小姐就碰到了这样的事。
今年5月,张小姐在一家知名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护肤品,店员赠送了她四件其他化妆品。回家仔细看了下才发现,这四件赠品上标注的exp显示是2015年7月,有可能马上过期了,于是就打电话给化妆品店,店员答复说,exp是化妆品的最晚开启日期,开启后还能用一年。张小姐觉得exp不是有效期吗,她对店员的答复半信半疑,就咨询了宁波市江东区市场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说,医药说明中exp.是指限期使用期限,即Expirydate(Expdate),这种情况建议谨慎使用。
据了解,根据《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化妆品的有效期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分别是生产日期加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加限期使用日期。限期使用日期是一个时间节点,意思是截止某时间节点前使用,超过这个时间点就不能用了,常用ExpDate或者Exp表示,即expiredate,也有简称为失效期的。而“最晚开启日期”并没有这个概念,限期使用日期,指的是能使用的最后一天,并不是指这天开启了后化妆品还能再用上几个月。另外,有效期(如24个月)则是指一个时间段,指在不开封的情况下,生产日期到失效日期的时长,实际上很多化妆品在开启后,由于和空气等外界环境接触后,保质期将缩短。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尽量不要选择临近限期使用日期的产品。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因促销所提供的赠品是被《消法》明确纳入维权范围的商品,一样享受“三包”,也就是说商家有保证赠品质量合格、有效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有赠品的产品时,尤其要留心赠品质量、有效期等,在购物小票上最好增加赠品信息,万一因为赠品使用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可将小票作为维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