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可就近就地申请仲裁
□记者刘淑柯通讯员李帆
近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 步明确了洛阳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管辖范围,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效能,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维权。
“这是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据洛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中洛阳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同时,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
十种劳动人事争议可向市仲裁委申请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
2.隶属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洛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4.驻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5.隶属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洛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6.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7.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在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洛(不含高新区)金融、保险、通信、邮政、电力、铁路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8.本市(不含高新区)企业与取得其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9.注册资金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在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城市区(含伊滨区,不含高新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10.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