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近日,南阳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鼓励和吸引民间资金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事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学校,参与新型城镇化配套学校建设;鼓励实力雄厚的大集团、大企业投资兴建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来宛办学或合作办学。鼓励探索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提升教育水平、有利于培养人才的各种办学模式。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和做法,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
《意见》强调,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平等待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将其纳入本地教师成长总体计划,统筹安排。要突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为教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教师合法的福利待遇。要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省和南阳市的各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要依法保障学生就学的选择权,不得利用学籍管理影响学生正常流动。用人单位招聘时,对民办学校学生要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意见》还明确指出,要完善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用地。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改革教育收费管理方式,逐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事项。要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
《意见》强调指出,要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形成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年度教育经费安排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需要。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对民间资金捐资助学或办学的,可以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对民间资金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和人才支持。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现形式,可在职业教育领域先行先试。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佥投入发展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
(南阳市教育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