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7.04.2017  09:17

豫安委办〔2017〕18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7年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责任明晰、建设规范和运行安全的尾矿库安全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

(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运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实施闭库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现场管理,定期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全面加强基础建设,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遇到险情及时处置。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尾矿库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监察等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要求,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隐患,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各级政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尾矿库安全监管联合工作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负责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负责“头顶库”下游安全控制区内未经规划、后建设居民区的搬迁工作,依法查处尾矿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尾矿库安全生产运行。

二、做好汛期各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全、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将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纳入地方防汛工作责任体系,统一部署和安排,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对无主尾矿库,县级政府要明确每座尾矿库管理主体和责任人,并对无主尾矿库实施闭库。对暂时没有闭库的无主尾矿库,尾矿库管理主体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和值班值守,要做到安全隐患“五落实”,防范发生重特安全事故。

对停产停用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停产停用尾矿库企业汛前认真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自查自检工作。尾矿库要建立泄洪能力不低于原设计泄洪能力的溢洪道等应急泄洪系统,值班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确保上坝道路、值班室、照明、通讯设施完好,应急救援物质到位。

三、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继续落实县、乡政府“领导包片、责任人包库”的责任机制。汛前,县(市、区)或乡(镇)政府包库领导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自己所包的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做到隐患查改到位。包库领导对所包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后,填写《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确认表》(附件1),检查确认表要于6月30日前由县级安委会办公室交省辖市安委会办公室存档,省辖市政府要将包库领导名单、企业负责人等信息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省辖市政府安委会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等形式,按照《尾矿库汛期安全工作督查表》(附件2)内容,对下一级政府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督查,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乡(镇)政府汛期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健全与下游村镇、厂矿、学校的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安全可靠、行之有效的应急措施,提前确定避险路线和场所,组织协调尾矿库企业、村委会和下游居民做好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人员能安全疏散撤离。

 

附件:1. 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确认表.doc

 

            2. 尾矿库汛期安全工作督查表.doc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