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12条”力促“市民化”

21.09.2016  18:02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全省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三个市民化”进程明显加快,到2018年构建起责权明晰、保障有力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首先,健全转移支付政策体系,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解决城镇中小学“大班额”奖补政策,资金分配向接收农民工子弟较多的学校倾斜。

  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进城农民,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招用农业转移人员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区域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内容、条件和标准统一。

  支持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其次,强化财政激励措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三个市民化”。

  支持产城、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市民化。各级城镇化建设、产业发展、扶贫基金等资金重点加大对县域及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县域、镇域特色经济产业化。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小城镇及产业园区集中,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山东省级财政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三个市民化”进展快、城镇化质量高的地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等支出。

  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将常住人口作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增加对吸纳外来农业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县的转移支付。建立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在测算分配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时,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依据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责任共担、适度均衡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完善重大民生政策财政分担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提升其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

  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省级建设类专项资金,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债券资金分配使用优先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

  最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民进城落户。

  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行要求其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转让三项权益作为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继续享有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农业补贴,消除进城落户农民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