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制改为年报制 工商总局新规征求民意

15.05.2014  21:18

    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工商总局近期起草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商部门每年仅对企业当年提交的年报和其他公示信息,按照企业数量3%至5%的比例,实施一次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记录在企业公示信息中。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否则,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公示信息若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征求意见稿允许“经营异常”企业及时纠错。“经营异常”事由3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恢复正常”。但是,3年仍未消失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与4500多万个体户息息相关。新办法突出“便利”原则。一是将验照时间延长1个月,以往为每年1月1日到5月31日,改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二是受工商局委托的工商所也可接收年报(以前只能是工商局);三是递送年报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报告,也可以是电子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递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