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税收协定降低跨国经营风险
税收协定可以消除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还可以为企业降低跨国经营税收风险。但我国一些“走出去”中小企业却因不知道有税收协定,不清楚税收协定的作用等原因,在东道国并没有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国政府网举行在线访谈,邀请相关专家就我国对外签定税收协定情况,以及税收协定可为“走出去”企业在外经营提供哪些方便和支持等问题进行了详解。
“税收协定实际上是一种简称,是指对所得或者财产如何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如何防止国与国之间偷漏税这两方面的内容达成的协议,它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介绍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所以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如果到没有和我国签订协定的国家去,就要按照对方的国内法来征税。但如果到了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就要按照协定适用国际法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文钦补充说,我国1983年签署了第一个税收协定,当时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与到我国投资比较多的发达国家,以及周边的新兴工业国家签署协定。此后,我国企业“走出去”到其他国家搞承包,输出劳务,我国跟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签协定。本世纪以来,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走出去”的需求越来越多。除了主权国家以外,还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了税收安排,加上这两个就是101个,协定覆盖了对我国投资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也包括了目前我国对外投资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
税收协定到底可以从哪些方面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可解决哪些具体问题?王文钦归纳说,首先,消除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这税是税收协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此外,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国经营税收风险,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可给“走出去”企业提供比较确定的税收环境。另外,还可以申请谈签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锁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
特别是税收协定还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竞争力。税收协定税率往往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特别是企业在外面,难免和东道国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协定项下也有一个机制,就是相互协商机制。企业可以向我国税务部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税务总局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谈判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在外面,难免和东道国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解决税务争议,协定项下也有一个机制,就是相互协商机制。企业可以向我国税务部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税务总局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谈判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
王文钦表示,下一步,税务总局将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尚未签署税收协定的,择重点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谈签;对已签有税收协定的,根据形势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税收协定。同时,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为跨境纳税人争取享受应有的协定待遇,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
在国内,落实好协定规定,维护“引进来”外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在境外,通过税收协定条款的设计和主管当局间合作等各种形式,推动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为我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采取各种方式,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道有税收协定,最终让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受益。记者蔡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