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
确立乡镇推广机构大职能,打造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建设的快速推进,我国农产品生产已由数量型向数量和质量型转变,农业的功能由单一经济性向社会性拓展,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地位日趋重要,这也给基层农业服务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按照新的任务要求,中央有关文件和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关键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农民教育培训等公益性职能任务。当前,这些公益性职能任务是没有收益的,其他社会组织也不愿承担,只能由公益性服务机构来落实。客观地讲,当前社会上对农业生产的担心和批评,正是由于一些地方在这些公共服务中职能缺位,受条件限制或责任不明确,乡镇推广机构没有把这些公共服务工作认真开展起来。这是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亟需改进的薄弱环节,也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谋划农业农村改革亟需研究的问题。
赋予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新的职能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要求,确立乡镇农技推广大职能,开展全方位服务工作,并推动相关部门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对乡镇推广服务机构,其职能任务不能只定位在传统的一般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必须要按照多功能、一体化的思路,打造集各项农业公共服务为一身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这是破解乡镇农业服务“七站八所”、力量分散、职能不明、管理不顺、保障不足等难题的根本举措。也只有建成这样的服务机构,才能真正让乡镇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大有作为,才能真正得到基层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尊重。
乡镇设立农业公共服务岗位,实行人员资格准入和绩效考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活力问题
基层推广体系改革有一个“十年之问”:在乡镇,学校、医院、农技站都是事业单位,教师、医生、农技员都是专业技术人员,为什么农技人员不能像教师、医生一样,每天都充实地开展专业工作,每人都有事干,每个人在岗位上都认真履职尽责。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基层调研中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探寻,原因可能很多,但岗位设置和人员管理上的滞后是重要因素。相比教师和医生而言,由于没有进行岗位设置,也没有明确岗位职责,乡镇农技人员每天的工作任务不明确、工作要求不具体,也没有真正的工作评估和业绩考核。这是目前乡镇农技人员与教师、医生在工作管理上的最大区别,这可能也是“十年之问”的重要答案。
针对这一问题,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设立公共服务岗位,严格上岗条件,落实岗位职责,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这是中央深入推进乡镇推广机构改革的重大决策,是从根本上解决“十年之问”的重大举措。对我们而言,当务之急就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发扬担当精神,在理清乡镇推广机构职能任务的基础上,抓紧设置关键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控、农业植物保护、质量安全监管、资源环境监测、公共信息服务和农民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岗位,把乡镇推广机构职能细化到具体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把公共服务职能实化、细化、具体化,从而保证有岗履职,有人担责。
科学设岗之后,必须要实行人员资格准入和绩效考评。人员资格准入是乡镇推广机构真正改革的“钥匙”。可以参照教师、医生的上岗规范,探索农技人员的专业学历和能力水平上岗条件,逐步推行农技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开展绩效考评是激发乡镇农技人员工作活力的关键,重点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作为考评重点,实行由服务对象和管理部门共同考核。要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工资、职称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对不履行岗位责任的农技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或除名。
通过制度化的办法落实乡镇推广工作经费
农业技术推广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既是地方事权,也是中央事权。目前,中央和各省安排的推广资金多数是以项目形式拨付,项目资金基本上都在县级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性规定,这些经费多数由县级部门支配使用,即使拨付一部分到乡镇,也只是拨付到工作表现好、可以出典型的乡镇推广机构,很多乡镇推广机构难以获得项目经费资助。
在农村基层工作经费保障方面,农村教育、农村医疗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根据在校生人数计算,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共同承担并逐年增长,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按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农村人口数作为经费测算依据并逐步增长。借鉴这一做法,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为贯彻落实好法律规定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思想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创新的办法来创设新的政策措施,真正以耕地面积等服务规模为指标,准确测算农技推广工作经费需求,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承担比例,以此提出制度化要求,作为农技推广法贯彻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并纳入各级人大的监督范围之内。
当前,应抓紧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正在实施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示范县项目以及其他基层推广项目进行改造,使之转为法定的中央财政对基层农技推广的财政补助,并按服务规模进行计算,细算到每亩耕地可以安排的推广经费数量,并要求随财力逐年增加,从而避免像一般性项目不能正常增长、改变用途或被撤消的可能。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广泛共识,为乡镇推广机构切实履行好各项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条件保障。
(作者单位:农业部人事劳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