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投诉不断 专家:不具投资性应提防陷阱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聚焦本周消费关键词,聚集的关键词是:分时度假。邀请到的嘉宾是: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
包华: 很多年前,我拿到的分时度假宣传单,上面有很多的旅游地,很多产品,但多半是在当时中国政府的旅游网目的地上找不到的,也就是说,消费者买了一个产品,但多半国家我们是不可能享受服务的,那我们要它干嘛呢?所以如何全面彻底公开这个产品相应的信息和说明,这对所有的消费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胡刚:在有关分时度假这个问题里面,最主要的一句话是,分时度假产品本身不具有任何投资属性。 原由主要是两项:首先,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专门做出了相关的消费提示,专门有这么一句话说,分时度假产品不具有投资的属性。其次,欧盟从1994年就制定了分时度假的指令,到2008年又进行了修订,欧盟2008年的分时度假指令专门有一句话明确说,分时度假产品或者服务不是投资。
我为什么要强调分时度假不具有投资属性这件事?因为销售员在向消费者推销分时度假这个产品的时候,除了说你可以到全球旅游消费以外,还说这项分时度假产品可以在全球或者很大范围内进行转让、出租、租赁等等,甚至还可以继承,片面夸大或捏造了所谓的分时度假产品的投资性。事实上欧盟的官方网站还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网站专门提到了,实际上分时度假产品从欧美的发展情况上看,供给越来越多,而它的价格实际上是在下降的,所以通过转售的方式获得增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可能性很小。 我再强调一遍:分时度假不具有投资性。
经济之声:到底怎么来定义分时度假?
包华: 我认为分时度假是基于两个基础设计出来的产品,第一个基础是,有一些目的地国你可以直接到达,而且享受当地的旅游度假服务。第二个基础是,这个度假产品可以分开时间,由不同的人去使用它,而这个不同的人是可以通过交换的方式来取得的,
胡刚: 1994年的欧盟分时度假指令,它的定义差不多是说,三年以上,并且每一年可以提供一周,7天左右或者以上的旅游的产品,多半是旅游目的地某个不动产房间7天的使用权。2008年的分时度假指令又把范围扩大了,说3年以下的也可以覆盖。同时现在也有一个新的端倪,原来主要是限于不动产,比如说酒店,现在已经扩展到了动产,包括游艇、大型邮轮或者是一个大型的可以住七八个人的房车。
现在分时度假的范围越来越广,而且分时度假这个产品发展也比较迅猛,但是在中国,分时度假出现了很多问题,焦点之一是,你购买了所谓的分时度假产品以后,目的地多半是在中国,虽然说可以通过交易交换到全球其他地方去,但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签证等条件是否能够满足,二是怎么能实现交换?交换一定要有等值,全球三大主要的分时度假交换系统都有一个在线的评分机制,而这个评分机制实际上是完全市场化的,评分主要考虑到你的位置,你房屋本身的情况,还有热门的程度,以及季节因素等等,我们很难想象比如说在中国一个不是很发达的旅游城市,能够简单的交换成一个欧美非常热门的,又是旅游旺季的酒店,事实上你可能还要额外贴钱。在这种背景下,有关分时度假在中国应该说是陷阱重重,消费者要当心。
经济之声:在分时度假的销售过程中,可能消费者唯一接触到的就是一个销售团队,对于销售团队的合法性,您有什么想法没有?有没有可能他们仅仅是为了国内的某个楼盘、某个商场做代销,有没有这种可能?
包华: 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原先分时度假所产生的一个基础是因为消费者愿意把自己所购买的一些度假产品进行交换,从而形成一个产业。目前来看,国内的一些分时度假销售机构把消费者之间度假产品的交换变成一个定向销售。此外,一些销售机构在传统的度假产品基础之上,融入了自己的一些设计,比如说哪里有一个俱乐部或者一个赛马会,但是这个内容本身在我们公开的销售市场上是看不到的,甚至它可能都没有在我们国家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不是一个合法的经营场所,但是销售机构可以把它的使用权拿出来,融入到分时度假的产品中进行交换。这是完全不合法的,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分时度假产品的时候,很难去一一核实所有的产品,至于这个分时度假产品到底值多少钱,消费者本身很难做具体评判。此外,这种做法从法律上来说不属于强迫交易,这也是非常尴尬的一件事情。
经济之声:从这个产品提供方来说,有没有可能涉嫌诈骗?
胡刚: 我昨天查阅了一下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的4月30日针对七八宗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基本上维持了一审判决,核心事件就是分时度假。比如说消费者交了5万,最后法院判决大概退了4万5,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说,原来说消费者可以进行所谓的分时度假,特别是加入所谓的国际分时度假的交换系统,比如说RCI等等,但事实上后来消费者发现,自己直接享有的分时度假的酒店或者相关俱乐部已经被RCI撤销了相关资质,所以法院认为消费者当时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没有达到,基于《合同法》撤销了合同,所以这完全是基于合同的一个行为。因为它确实有个合同,如果不存在比如说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或者说伪造身份和对方交易的情况,一般认为最多是欺诈或者说是合同纠纷,很难上升到诈骗罪。
【责任编辑:李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