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新政!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张瞧
5月28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了解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为更好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的制度保障功能,促进两项制度相互衔接、平稳运行,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我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被提高,此外,在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
我省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8年度,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根据全省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和各地2017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确定分档筹资标准。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75元、54元、50元、46元四个档次。
其中,筹资标准为75元的省辖市为郑州市;筹资标准为54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鹤壁市、周口市、驻马店市、巩义市、滑县、固始县、新蔡县;筹资标准为50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商丘市、信阳市、济源市、长垣县、鹿邑县。筹资标准为46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兰考县、汝州市、邓州市、永城市。
据了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52元、32元、30元、28元四个档次。
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差异化筹资
据了解,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出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商保公司具体承办,重点对四类群体进行保障,包括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境儿童。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截至2017年12月底,河南共有860万困难群众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数据库,70.76万人次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范围内报销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基础上,平均提高了10.89个百分点。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落实,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2018年起,大病补充保险参照大病保险做法实行差异化筹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上年度大病补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等确定。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130元、110元、90元、70元四个档次。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负担60%,县(市)财政负担40%。
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根据我省最新规定,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至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
上由70%提高至95%。
农村贫困人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8]12号)确定,即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