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出台十条新规 严格规范“监外执行”

14.10.2014  09:17

   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 近年来,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崇中和广东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一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贿赂买通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疾病鉴定材料,以“保外就医”之名逍遥“”外,一个以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而“逃出”狱外被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防止有人以权、花钱“赎身”,昨天,省高院对外发布最近出台实施的《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我省法院创新的“十项新规”,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用制度来约束那些“保而不医”的罪犯。

  同时,“规定”严格规范了职务罪犯等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十条新规

  1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统一登记立案

  建立被告人或者罪犯本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申请制度;建立归口管理和办理制度,明确由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审判监督庭或者减刑假释庭归口管理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或者减刑假释庭统一登记立案,并采取调查核实、提前公示、公开听证、文书上网的方式进行办理。

  2

  三类罪犯应邀检察院出席听证会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出席听证会;其他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意见。

  3

  患严重疾病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组织专家论证

  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统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并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专家意见。

  4

  患严重疾病的职务罪犯,委托外省医院鉴定

  对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罪犯的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实行异地鉴定制度。其中,对职务犯罪罪犯,原为省部级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委托外省符合条件的医院;原为市厅级和县处级的,应当委托外地市符合条件的医院。

  5

  患高血压、心脏病等短期内不危及生命,一律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虽然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怠于治疗的,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6

  对患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须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对患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责令罪犯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人的条件以及应当履行的保证义务,参照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确定。

  7

  对患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须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对患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般为半年

  对患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期满前一个月,应当视情况对罪犯病情进行重新检查或者鉴定,并重新研究是否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仍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和报请上级法院内审;不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合议庭可以径行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8

  对原县处级、市厅局级职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于决定后10日内将备案审查报告,并附随生效法律文书、诊断证明、刑事医学鉴定、专家意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付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逐级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于决定后10日内将前述材料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上级法院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责令下级法院依法纠正。

  9

  各中院每半年要对辖区两级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集中评查

  要求中级法院每半年对辖区两级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一次集中评查,并向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评查情况。

  10

  严控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

  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编辑:禹亚楠 联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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