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减刑案首次引入"证明制度" 狱警需出庭作证(图)
民警出庭作证
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 实习生 闫淑鑫 文/图) 昨天,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在新乡中院庭审两起无期罪犯提请减刑案,首次引入“证明制度”,两名狱警分别出庭作证接受检察机关和法庭的“拷问”。
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因砍死邻居的张宏(化名)被法庭认定监狱表现良好,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8个月;而犯贩卖毒品罪的陈飞(化名),法庭认定,现有的减刑证明不足以认定他表现良好,可减刑,但没有采纳21年2个月的刑期,而是减为22年刑期。
案情
两个无期罪犯提请减刑
1995年,张宏因为自家地里被人扔了石头,与邻居张某一家发生了争吵。正在气头上的张宏返回家中拿出板斧将张某的右腿砍伤,导致张某死亡。2011年8月7日,潜逃16年的张宏到登封市公安局自首。
2012年5月15日,郑州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宏无期徒刑,其间,张宏家人赔偿死者家人3万元,并于2012年11月29日被送往新乡河南平原监狱服刑改造。
另一案中,陈飞因出资12.6万元和他人购买冰毒,后同案犯在做冰毒交易时被抓。陈飞被认定为主犯。后被濮阳市中院判处犯贩卖毒品罪获无期徒刑。
这次,平原监狱提请省高院将罪犯张宏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剥夺政治权利7年。
提请陈飞的刑期减刑为2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
庭审
罪犯表现咋样,狱警出庭作证“说一说”
平原监狱提请为张宏和陈飞减刑意见大致内容都是,他们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他们确有悔改表现,都先后获得表扬4次……
为了证明张宏和陈飞平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平原监狱为张宏出示了23份书证,为陈飞出示了22份书证。此外,都分别有3份证言,3个证人出庭。
两人的20多份书证,都一一经过了庭审质证。
同样,在昨天出庭的证人中,两名穿着制服的公安民警也格外引人注目——他们是张宏和陈飞的管教民警薛警官和张警官。
根据要求,两证人出庭还都向法庭做了郑重宣誓:“如违誓言,愿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宣誓完,两警官便接受起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法庭对他们的“拷问”。
检察机关:劳动任务完成情况明细表记载,2014年1月份,服刑人员张宏没有完成劳动任务,是什么原因?
薛警官:主要是刚更换了新的程序,张宏的技术还不熟练。
检察机关:服刑人员张宏在劳动中是否有扣分现象?
薛警官:有4次,原因是生产中有残次产品,但每次罚分都不超过1分。
审判员:证人薛警官,根据服刑人员张宏的现有改造表现,他下一步的改造努力方向是什么?
薛警官:罪犯张宏在服刑期间表现总体良好,但还存在一些缺点,比如说话比较直接,容易钻牛角尖,人际关系容易出现问题,不善于表达,很多事情不愿意跟他人沟通和倾诉,影响他的改造,需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言辞,我也会进一步引导,做一些心理咨询,争取他能更好地接受服刑改造。
同样,在陈飞的减刑案中,他的狱警张警官也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的讯问。
接受讯问中,张警官科学地评价了陈飞在监狱中的整体表现,说到同监狱的一个犯人感冒,“他主动帮对方打饭并送饭到床前,还帮对方洗衣服”。也如实告知,陈飞在本次提请减刑的考核期内共扣过5次分,原因是开始从事缝纫技术不熟练,次品率过高,被罚分4次。还有1次,是在行进时队列中说话被罚分。
首次
引入“减刑证明制度”,就是让证据“说话”
该案审判长省高院减刑假释审判庭庭长张云龙说,过去,法院对于减刑假释材料,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最后做出判决裁定,也不需要罪犯或证人出庭。
这次庭审首次引入了“减刑证明制度”,“还要当庭出示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既包括罪犯在狱中获得多少考核得分和表扬奖励,还包括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等与以往不同的证据。”
线索提供 黄志远
编辑:禹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