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农民因刚出生女儿患病将其遗弃被判缓刑

02.09.2014  13:13

  本报讯(记者杨勇)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遗弃婴儿案例,弃婴的父亲因遗弃子女被追究刑责。

  2012年7月15日15时许,有群众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郑州大学东门天桥下发现一被遗弃的女婴,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被告人朱某抓获。近日,该起遗弃亲生子女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系鲁山县农民,2012年6月22日,其刚出生不久的女儿持续高烧,朱某先后带女儿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治疗。在郑州住院治疗期间,因女儿病情一直不见好转,自己又没钱继续为孩子治病,朱某为女儿办理了出院手续后,将女儿遗弃在郑州大学东门天桥下面,导致其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终,法院结合被告人朱某家中尚有两个孩子未成年、其父母亦年迈无劳动能力、妻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本人无业、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等情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线索提供樊军政)

   编后:

  家庭困难、经济拮据不是遗弃子女的理由。孝敬老人、抚养子女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当传统道德与现实生活发生碰撞时,法律的价值判断当然取向前者,并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维护这种价值评价。作为父母,如果抚养子女因客观原因力所不能,现行法律框架内已经提供了救济途径,如可以申请将子女送至民政部门的福利院等。法律绝不允许以遗弃的方式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