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11.09.2014  16:1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4〕85号)要求,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省局决定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通过积极行政弥补立法空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有利于增进行政民主、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利益均衡,有利于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法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服务型政府最具代表性的现代行政管理方式。推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有效手段和突破口;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的现实选择。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行政指导体现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者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义务。

(二)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限制或加重行政处罚等措施。

(三)合理原则。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案、方式。

(四)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不得为了个别行政相对人受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效率原则。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简化实施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行政指导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普遍适用。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可以采取提示、示范、辅导、引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方式,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现行政指导与严格执法相得益彰。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认真执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其及时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要针对违法事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分析违法的原因,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要进行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对法律、法规、规章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要加强对相对人的行政指导,督促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四、加强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将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作为当前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推进落实。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执行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确保行政指导工作顺利推进。

(二)抓好培训宣传。各单位要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指导的内容和相关制度,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内涵和要求,熟练掌握实施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有效运用行政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行政相对人广泛了解行政指导,为推行行政指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违法、不当行为要及时纠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相对人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2014年9月2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