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 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14.07.2014  1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

商贸物流是指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商品价值实现和居民生活。近年来,我国商贸物流标准制修订步伐加快,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工作基础逐步夯实,但也存在标准体系不尽完善,标准协调配套不强,实施力度不够,评估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推动商贸物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以及《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商贸物流标准体系   

(一)健全标准体系框架。 根据商贸物流领域标准化发展现状与需求,重点加强基础性、通用性和关键领域的标准制修订,逐步形成国家、行业、地方、社会团体和企业标准间层次分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与国际标准接轨,覆盖商贸物流全过程和各环节的标准体系,有效指导标准化工作实践。

(二)加强标准的衔接配套。 进一步明确不同层次、不同维度、不同性质标准的范围,强化衔接与配套,及时修订或废止不符合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支持地方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积极申报国际标准。

(三)提高标准科学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加强前期调研,严格立项审查;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强化标准试验验证;对重要标准关键技术内容开展科学性研究,及时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二、加快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

(四)大力强化基础类、服务类标准制定。 着力推进商贸物流术语、分类、信息编码等基础类标准和运营规范、配送流程、质量控制等服务类标准制修订,为促进商贸物流业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五)重点抓好托盘等物流装备标准制定。 树立单元化理念,以托盘、周转箱、标准箱等为突破口,抓好商贸物流装备单元化标准制修订,带动上下游及横向各环节装备的衔接。

(六)积极推动新兴领域标准制定。 商贸物流标准制定要与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要加快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网络零售、城市共同配送等流通现代化发展,符合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商贸物流标准。

三、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实施和推广

(七)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组织协调、政策引导,鼓励各类企业贯彻和实施现有商贸物流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并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八)调动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标准化工作中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等的组织、服务和协调功能,采取宣讲培训、实操演练、交流学习、展览展示、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面向物流从业人员开展关键标准宣贯,促进标准有效实施。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开展物流标准化相关培训和学习实践。

(九)建立标准实施评估和促进机制。 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机制,开展标准实施的后评估。各级地方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要依靠当地政府制定商贸物流标准化实施促进办法,提高企业实施标准的积极性和效果。

四、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十)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选取部分基础较好、潜力较大的地区、社团组织、企业等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创新标准实施推广新途径,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装备技术、服务流程、内部管理等标准的实施应用,培育商贸物流标准化服务和管理品牌。在上述试点工作基础上,选取标准化工作成效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地区、社团组织、企业等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带动商贸物流标准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十一)重点推动托盘标准化试点工作。 在商贸物流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整体框架下,选择部分单位重点开展托盘标准化试点,在生产、运输、仓储、配送、销售、回收、再利用等环节,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联运通用平托盘  性能要求》要求的托盘,其中优先推广1.2m×1.0m的“”字底、“”字底标准托盘。通过托盘标准化试点建设,以点带面促进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改造,逐步提高全社会标准托盘普及率。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明确各项工作要求。依托全国流通工作部际协调会议机制,强化对全国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促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团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提供商贸物流标准化公共服务。

(十三)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对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的单位,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政策支持或奖励,并鼓励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建立健全多渠道筹集经费的资金保障机制。

(十四)强化标准化基础科研。 鼓励社团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相关组织联合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共性问题研究;支持和鼓励围绕商贸物流领域关键技术、新兴业态、创新服务等开展标准前期研究;加强商贸物流技术、设施等领域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提升标准总体水平。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整合全国标准化专家资源,建立商贸物流标准化专家库。加大标准化人才引进力度,吸引在国际标准领域具有长期工作经验、精通国际标准化规则、熟悉前沿技术的人才,为商贸物流标准化提供咨询和服务。依托社团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通过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快技术型、管理型和操作型标准化人才培养,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商贸物流标准化人才队伍。

(十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立全国商贸物流标准信息数据库,加强国际、国内商贸物流标准化的信息搜集、整理、研究和交流工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外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加大国际标准采标力度,推进我国商贸物流标准与国际接轨、与国外标准互认,提高我国商贸物流服务国际竞争力。

 

 

请各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总结本地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做法,提出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意见建议,并请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一并报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国家标准委会服务业标准部万福军  孙华

电话:010-82261655    传真:010-82260665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仇亚童  张祥

电话:010-85093754、85093761

传真:010-85093749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