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10年兰州商品楼开裂下陷变危房 被判拆除重建

05.08.2015  10:34

手机电脑在质保期没法用了,可以退换;鞋子服装三包期内,可退可换;可是买的商品房没法住了,该咋办?甘肃兰州市法院给出的回答是,拆除重建。昨天,这样一份很少见的严厉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一栋楼房的103名业主,买的商品房住了没两年就出现地基下沉。开发商金峰房地产公司在2005年曾对部分楼体进行维修,但依然没能阻止楼体下沉。2013年房子再次出现裂缝并下陷,整栋楼7个单元,被鉴定为危房。

眼看有家不能回,这103名业主就把金峰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城关区法院判令开发商拆除危房,原址重建,并支付业主在此期间的过渡费用。最近,兰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这一结果。

涉案的住宅楼由兰州金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2001年竣工交付使用。该楼的7个单元,呈“一”字布局。分别出售给103名住户。

据业主们反映,早在2005年左右,楼体就因地基下沉、墙体裂缝进行过加固维修。但2013年,房子继续下沉。

业主一方代理律师王毅:据开发商说,2005年花了几百万对这个楼进行了回填,但这个楼当时只回填了3、4单元,1、2单元没有回填,开发商找了相关的机构出具报告,说这个楼合格了,还可以继续居住。但前年开始,这个楼又继续下沉,经专业部门评估为D级,就是已经不适合居住,成了危房。

2013年7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垫资,向该楼住户每户每月发放1000元避险费,要求业主们暂时搬出住宅楼。而业主们多次找开发商沟通,均没有结果,103名业主便联合将金峰房地产公司告到了城关区人民法院。

城关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

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浩:本院委托甘肃省建设研究院对涉案的房屋整体安全性,以及是否符合居住功能进行鉴定,结论为,住宅楼结构安全经评定,为Dsu级,该住宅楼加固难度较大,且初步估算加固费用较高,建议拆除重建。

而开发商则认为,之所以造成2013年的结果,是由于业主们没有缴纳维修基金。在一次水管爆裂之后,楼体内部漏水而一直没得到处理。这一辩解,没有得到合议庭的采纳。

民一庭庭长陈浩: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结构主体工程的最低保质期限,一般为50年,该住宅楼目前仅使用了十余年,尚在保修期内,因此被告不得以原告未缴纳保修基金为由,在楼房出现问题后,怠于履行维修责任,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03名业主的代理律师王毅表示,楼体下沉的真正原因,是金峰房地产公司在施工之初就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办:

王毅:因为九州这个地区的地质,是红板岩居多,就是俗称的红胶泥,这种东西它遇水很软,干了又特别硬,比石头还硬。在这种地质上盖房子,一般要求地桩要打穿这层红板岩。但这个楼盖的时候,当时的地桩就打在这层红板岩上,遇水变软,楼体下陷。

经调查审理,城关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拆除危房,原址重建,并支付业主在此期间的过渡费用。

城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浩:首先我觉得老百姓买一套房子,是他一生的积蓄,那么他这套房子整个相当于已经报废了,我们就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护每一个老百姓的合法利益。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金峰房地产公司修建的楼,整体下陷,说明他这楼是有质量问题的。我们应当判决开发公司把那个旧的楼拆掉,重新建设新的商品房。

被告金峰房地产公司上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兰州市中院基本维持一审判决,只是把原址重建改为在相同地段,提供同等条件住房。

业主代理律师王毅说,案子到这一步,已经穷尽了法律手段。但判决能否执行,业主们并不乐观:

王毅:一二审法院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法律手段,包括保全、扣押,都想了办法了。案件目前是胜诉了,已经转到执行阶段了,但当事人对这个案件的执行,不是特别乐观,因为一审的时候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了扣押保全,但是几乎没有任何财产了。

而在城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浩看来,能否执行,并不能成为法院作判决的决定性因素:

陈浩:我们在审理案件期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因病去世了,下一步执行起来肯定是有一定难度的。我觉得作为我们法院来讲,首先应该明明白白地告诉老百姓,他的合法权益是应该得到保护的。当然了,执行问题也应当考虑,但不应因为执行问题,而不去作出这样的判决。因为我们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候政府还可以帮助一部分,这就叫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