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六旬老人躺吊床 好友开玩笑摇晃致其十级伤残
开玩笑“摔”出来的官司,还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因为玩吊床引发的一场赔偿纠纷,执行款终于于近日交给了申请人。
【争议】
从吊床上摔伤,“助推者”是否要担责?
现年63岁的刘女士是郑州一家商场的保洁员。2015年8月的一天傍晚,刘女士下班后在商场后花园的吊床上休息。此时同时高师傅从旁经过,开始摇晃吊床。“看到她在那里乘凉,我就想逗逗她。”高师傅事后回忆。摇晃过程中,绑吊床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刘女士从吊床上摔下并昏迷。后经鉴定,刘女士已构成十级伤残。
这两位当事人年纪都不小了,其中,刘女士63岁,高师傅71岁,因为一次玩笑却导致刘女士十级伤残。高师傅认为,当时发生事故是因为吊床年久失修,责任并不在他。但刘女士认为,如果不是他前往摇晃,吊床绳子是不会断裂的。
2015年10月,惠济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高师傅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万3千余元。高师傅上诉后,郑州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随后因后续治疗费用,惠济法院又判令被告高师傅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费用共计6万4千余元。
【提醒】
开玩笑不能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名誉权、生命健康权
案件判决后,高师傅心中不服,玩起了“躲猫猫”,迟迟不履行。随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方调解,将两起案件合并处理,今年8月1日,高师傅同刘女士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支付了约定的全部4万元赔偿款。
执行法官随后提醒,生活中,朋友、同事、亲戚之间开玩笑本是为了活跃气氛,但诸如本案这样因开玩笑过度所引发的纠纷也屡有发生。为此,他提醒广大市民,开玩笑要适度,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要因为自己认为“无伤大雅”的言语或行动而扰乱社会秩序,或是侵犯对方的名誉权、姓名权,更不要像本案中的高师傅一样因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自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开玩笑”行为触碰了法律底线,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宋月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