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公积金“躺着缩水” 维修基金使用率不到1%

30.07.2014  21:54

——对我国巨量资金进入股市实现资本增值的改革建议连续报道之三

人们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维修基金三个巨量结存资金形象地比作“胖老虎”、“懒老虎”。

与前面分析的3.1万亿元养老金的部分资金无法进入股市实现增值的情况类似,高达3.2万亿元的住房公积金、1万多亿元的公共维修基金低效率使用的问题更加突出。如何唤醒4万亿元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显得十分迫切。

3 .2万亿元住房公积金中的

个人账户平均利率仅2.4%

近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稳步增长,据统计,截至2014年3月份,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已高达3.2万亿元。但受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沉淀资金不断增大,投资渠道非常狭窄,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

分析个中原因,也是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约。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份发布的。2002年该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通览2002年修订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47条,竟然没有一条提到如何让这笔巨资增值的内容,更别说拿出部分投资股市了。

目前住房公积金只有三种投资方式,即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银行存款实现增值收益。由于政策和实践的局限,这三种增值收益实现途径存在着种种问题:个人住房贷款资金运作效率低,国债投资品种单一,银行储蓄利率过低,甚至连保值都困难。金额如此庞大的3.2万亿元住房公积金大部分只能以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中“酣睡”。据初步了解,201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平均存款利率约为3.56%,仅略高于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职工个人账户平均存款利率2.4%,比同期CPI低,造成广大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蒙受较大利息损失。近日,湖北省发布调研报告称,截至2013年末,该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186亿元,当年增值收益20亿元,收益率仅为1.85%,远低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和国债的收益率。对于缴存职工而言,只能获得相当于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2.3%利率,而同期CPI为2.4%,意味着巨额公积金“躺着缩水”。

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类似,住房公积金同样也存在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运营效率低的问题,不利于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需要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距上次2002年修改已经有十余年时间,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影响了公积金制度的推行。

为此,我们有两条建议:

一是有关部门尽快再次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捆得过紧的公积金松绑,将资金的保值增值要求和投资范围纳入新法规,准许部分资金进入股市。

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稿”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条例》修订的草案稿一直未出台。这已经是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两年推迟,今年不能再放空炮了。

二是鼓励住房公积金进入资本市场获取更高收益。

一方面,资本市场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投资渠道。因为已经积聚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要以逐利为目的,寻找多种投资渠道,而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能为住房公积金投资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进入资本市场,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长期投资资金,注重收益稳定、风险可控,它的入市能够提高机构投资者的占比,改善投资者结构,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减大量纯粹投机者所带来的市场大幅度波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能有效地稳定市场。

当然,引导住房公积金进入资本市场,并不意味着就全部进入股市,而是需要按照审慎、组合投资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合理管理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积极引导住房公积金入市,分享社会经济成长的成果。

1万多亿元公共维修基金

使用率不到1%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据统计,全国缴存的公共维修资金已经超过1万亿元,但使用率却不足1%。截至2013年7月份,天津市缴存资金145.4亿元,仅使用0.77亿元,使用率仅0.53%。

目前我国房屋维修资金,采取“分城市管理”、“分楼盘管理”、“一次性收取”、“分散使用”的方式,在业主购房时一次性收取房屋维修资金,缴存金额按照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存之后物业公司按照当地房管部门的要求存入指定银行。当前全国多省市存在巨额公共维修基金“沉睡”的现象,造成了金融资源浪费,也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市场上有关唤醒公共维修基金的呼声不断高涨。

巨额公共维修基金正在“沉睡”,部分资金无法入市也同样是受制于一个旧法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来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对维修基金做了如下规定: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新修订的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也是这样要求: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另一个规定只能在专户管理银行存款。若此条款不修改的话,资金无法进入股市。因此,修改《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我们提两条建议:

一是各省市可以统筹维修基金账户,将资本集中托管,提高资金增值收益率。

二是用好1万多亿元公共维修基金,尽快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出台配套法规,要将资金的保值增值要求和投资范围纳入新法规,准许部分资金可进入股票市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2007年10月30日原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专门规定维修资金制度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仅为部门规章,未能上升为行政法规,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与公共维修基金相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缺乏全国统一规范的维修资金财务管理、运营、会计核算、使用范围和行政监管的制度和标准,这是公共维修基金无法发挥有效作用的根本原因。

针对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共性问题,记者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基金涉及个人财产,收缴单位和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收缴收存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不仅要公开收支情况,而且要公开包括收缴费用的损益情况,应该及时全部向社会和公众公布。不仅要公开当年度的损益情况,而且要公开对未来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损益预测情况。

第二,建议对4万多亿元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基金的结存实行基金化的管理办法。设定保值增值的目标和考核办法。应该引入第三方进行基金管理。

第三,建议将收缴使用资金与资金管理运营分成两机构进行,使结存的巨量资金保值增值,更好地体现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记者 谢镇江 梅绍华)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