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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2016  05:32

  第一次报销: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

  第二次报销:大病保险

  第三次报销:大病补充医保

   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谷长乐) 困难群众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在医保报销、大病二次报销后,还将获得赔付。

  在11月30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郑报融媒记者获悉,为解决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省医改办在总结焦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11月23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建立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全面首个开展的省份。按此标准困难群众可享受三次报销,合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80%,平均报销比例高于普通城乡居民10%。

   特惠制 困难群众看病可享受“第三次”报销

  “十年努力奔小康,一场大病全泡汤。”这句话道出了许多有重疾患者家庭的辛酸和无奈。根据统计,在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例高达42%,已经成为贫困人口脱贫的最大制约。

  郑报融媒记者获悉,《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

  不同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普惠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特惠制”,是针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障。

   省级统筹与大病保险统一管理、经办

  2017年,我省将按照每人年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按此标准,困难群众合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能够达到80%左右,高于普通城乡居民约10%。此后年度,再根据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水平、保障对象数量变化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全年住院费用报销后结余部分可累计相加,达到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起付线,可继续享受报销。”省医改办综合处处长赵丽娟介绍。

  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衔接。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目前所指的合规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一致。

  为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我省大病补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在具体管理上,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管理、统一经办。

   困难群众合规报销比例达80%

  “目前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年收入基本在2885元左右,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000元,绝大部分困难群众达不到大病保险的起付线,这部分群众可直接参与大病补充保险。”赵丽娟解释,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贫困人员。

  大病补充保险按照自付合理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暂定3000元标准,3000-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报销,5000-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报销,10000-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15000-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给予报销,不设封顶线,在医疗机构及时结报。

   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据了解,目前我省符合救助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为430万左右,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贫困人员为52万左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能够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是精准扶贫方式的制度创新。

  在保障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把控医疗费用。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顺序逐级转诊。

  其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不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10%、20%,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据悉,为解决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2014年以来,河南省在焦作市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初步探索出一条发挥政府作用、利用商业保险功能、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的路子。今年,河南省把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列为全省重点改革任务。

编辑:赵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