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全面修订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焦作市政府2013年制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在辖区内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即向科技企业预发放“创新券”,待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有实质性进展后,企业、相关合作单位、供应商可以凭券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兑现科技补助资金。
今年,焦作市审计局在全市科技资金审计中,重点对该政策的实施效果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存在发放范围较窄、缺乏专门的评审管理机构、兑现环节有漏洞等问题。焦作市政府对审计结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专门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各方意见,逐条修订完善原办法。9月22日,印发了《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了2013年出台的原办法和相关规定。
新办法扩大了认领和使用范围。原办法规定的发放范围仅为全市科技创新百强企业,使用范围主要是购买科研设备。新办法强调科技创新券是普惠性政策,凡在焦作市注册登记、正常经营的企业,都可以就科技创新活动申请认领科技创新券。在使用范围上也扩大到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购置研发设备、研发软件,购买咨询服务、分析测试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等。
新办法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市政府成立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和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主任,负责研究制定年度计划。同时设立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材料受理、资格审查、配额发放、评审服务、兑现及收回等日常事务。
新办法着力规范了兑现程序。针对审计发现的因兑现主体不清、资金拨付信息不畅等原因导致的重复支付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由运营管理中心专门负责接受兑现申请材料,并集中在每年第一个月集中受理,申请兑现单位只能是科技创新券原认领企业,不再是合作单位。经运营管理中心初步审核、汇总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并对拟兑现单位和金额进行5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科技、财政两个部门联合印发兑现文件,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此外,新办法废除了县级财政按比例配套创新券资金的规定,全部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减轻了县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