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全文)
【十四届】第九号
(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6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地铁、城市轻轨等具有城市公共交通功能的交通工具和设施。
第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轨道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的统筹、协调、服务、督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文物、园林、人防、公安、消防、国有资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运营需要。
第六条 轨道交通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及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和减免优惠。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作者: 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