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引热议
保障律师权利需从小处落实
8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此之前,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均是由司法部召开,由“两院两部”联合召开尚属首次。8月23日,河南省司法厅召开了全省律师队伍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推进会。两次律师大会的召开,让律师一时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关注的焦点。
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新型关系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国良说,会议上,多部门的领导均提出了建立司法人员同律师的新型关系,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提议抓住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关键。
李国良认为,建立新型关系,首先,要做好制度上的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八项禁令》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了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其次,要完成心态上的转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议上提出:“让耐心倾听律师意见成为检察官的习惯和品质。”这是对检察官,也是间接地对公、检、法机关提出的转变态度的要求和建议。李国良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公、检、法机关同律师的关系理解成控辩关系、对抗关系,双方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要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要依法规范、相互监督,最终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律师队伍也要做到规范和自律。每个律师都加强自我管理,不断提高个人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将法治精神传播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树立律师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保证律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充分尊重律师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
“各级法院要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律师意见,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作为一名专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公益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律师吴怀选对此感触颇深。
吴怀选说,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往往取决于它的说理是否透彻,释法是否科学。司法实践中,由于庭审时间的限制,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并不能得到完整的记录,而在庭审后提交的全面、完整的代理意见有时又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得以全面体现,这就导致律师和法官之间缺乏互动,法官既没有将自己判决的依据和适用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白,也没有将律师的代理意见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讲清楚,这样的裁判文书往往不能让当事人和律师信服。强调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律师意见,有利于建立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更好地实现个案公正。
小处着手保障律师权利更容易得到认同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伟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升格召开,体现出国家对律师工作的日益重视,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的肯定,有力地纠正了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对律师“钻牛角尖”、“固执”、“认死理”的片面认识,使律师的价值更容易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就河南律师的日常执业而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得到改进,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得到了相应保护,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员都能够平等、坦诚地和律师沟通交通,充分听取律师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律师工作的价值日益被社会认可。但与此同时,又出现了律师工作发问难、质证难、辩护难的“新三难”问题。会议上,“两院两部”的主要领导保障律师权利的表态讲话,对保障律师权利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作为一名律师,张政伟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制定切实保障律师权利的实施细则,“毕竟,律师的执业工作涉及诉讼代理、辩护等工作的各个细节,从细节之处着手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更容易得到律师和社会的认同”。
律师的春天需要各方努力实现
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出台,让很多人感到律师的春天就要到来了。然而,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建锋认为,理想的实现依然任重道远。律师外部工作环境的改善不会一蹴而就,个别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的隔阂不会随着一次会议的召开就烟消云散,律师也需要不断地自我提升,以适应侦查、公诉、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团队化、信息化发展。更重要的是,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要建立起互信关系,司法人员要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律师也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时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
来源:2015年8月28日【河南法制报】14版
记者:岳明 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