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买近7000元问题零食获近七万赔偿 十倍索赔获支持

16.03.2016  08:46

  □记者 韩景玮

  本报讯 市民李先生在郑州一商贸公司,购买了价值6984元的鱼丝和开心果共三种食品,后发现其中两种食品含有违规添加剂,另一种食品包装不规范,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3月15日,郑州惠济区法院向记者透露,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商贸公司除退还原告李先生购货款6984元外,再支付原告10倍赔偿金69840元。加上之前对被告的4万元罚款,商家销售6000多元的问题食品,换来的是11.68万余元惩罚赔偿。

   买食品含违规添加剂,男子索10倍赔偿

  2015年3月17日、2015年3月21日,郑州市民李先生,共分两次在位于郑州惠济区的一商贸公司,购买了乐乐牌鱿鱼丝、乐乐牌墨鱼丝、乐乐牌开心果等产品。两次购买上述食品的金额共计6984元。

  李先生透露,经查询得知,他所购买的上述产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之后,李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去年10月,工商局认定商贸公司销售的乐乐牌鱿鱼丝、乐乐牌墨鱼丝,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食品中含有不应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醇(山梨糖醇)”,认定“乐乐牌开心果”外包装标识的“液体葡萄糖”不是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决定对经营者处4万元罚款。

  随后,李先生同商贸公司进行多次协商,要求对方赔偿,遭到商贸公司的推脱。2015年12月,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商贸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

  法院判退还购物款,再10倍赔偿原告

  法庭上,原告李先生表示,从事食品销售的商家应当对出售的食品类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对此,被告商贸公司表示,其销售的产品来自合法渠道,产品有完备的质量安全检测手续。销售给原告李先生的食品只是外包装标识不规范,而且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就没有必要为此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明,被告所销售的两款鱼丝含有此类食品禁止添加的“山梨醇(山梨糖醇)”食品添加剂,乐乐牌开心果产品外包装所标识“液体葡萄糖”也并非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被告长期从事产品经营销售,理应知道该三种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对于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销售者的被告仍出售给原告,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进货和销售时尽到了食品质量审慎查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及支付10倍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读食品安全法,新法支持知假买假

  该案主审法官解释说:生产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滥用添加剂,销售者未尽产品质量审慎查验义务,导致不合规食品出售给消费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消费者是否因此实际遭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均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10倍价款的赔偿,该惩罚性赔偿不因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到工商行政处罚而减免。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此外,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胜诉,与其强烈的消费维权意识也密不可分,为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购买到此类不合格的商品,要第一时间留存好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关键证据,同时注重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