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4亿元!河南法院开展九类案件专项执行,最新通报来了!
2020年进入“下半场”,河南法院执行工作干得如何?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重点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情况。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今年以来累计执结17.02万件,执结到位金额322.2亿元。其中,开展专项执行活动期间,执结各类案件12.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66.4亿元。
【通报】5月份起开展9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执结各类案件12.7万件!
2020年的开端曲折而不平凡,但法院执行工作却不曾停歇。
发布会现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冠华介绍,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立足点,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切入点,积极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特别是5月份起,深入开展了以涉疫情、涉中小微企业、涉黑恶犯罪刑事财产刑等九类案件为重点的专项执行活动,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活动期间,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2.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66.4亿元,今年以来累计执结17.02万件,执结到位金额322.2亿元。
【关键词1:涉疫情案】49个医疗单位、防疫人员等临时解除执行措施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不少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冲击,一些企业经营困难,举步维艰。”刘冠华说,面对因疫情导致的困难,全省法院在坚持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灵活适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有效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和生存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助力企业和困难主体摆脱困境、渡过难关,依法维护大局稳定。
其中,对拖欠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债务的案件,全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对被执行人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的,依法审慎执行,注意保障整个生产链的复工复产和有序运转。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对49个医疗单位、防疫物资供应机构或参与防疫人员临时解除执行措施,涉及案件56件。
【关键词2:扫黑除恶】截至6月底,法院应执结的涉黑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结完毕
据介绍,全省法院将涉黑涉恶案件执行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打财断血”这一工作重心,穷尽法律手段,深挖黑恶犯罪分子财产线索,确保“黑财清底”,坚决摧毁黑恶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全省各级法院均开通黑恶犯罪案件执行“绿色通道”,逐案成立由执行局和刑庭共同组成的执行专班,充分运用执行异议程序、析产程序、补正裁定等方式解决执行难题。
其中,许昌、商丘、开封等地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及财政部门的沟通,做到涉案财产清单准确、处置通畅,对于权属明确、没有其他权利负担、不需要退还的涉案财产,直接移交财政部门上缴国库,有效提高执行到位率。
焦作法院对已查控的财产加大处置力度,快评估、快拍卖、快变现,做到应收尽收。
三门峡法院对未执行完毕的终本、终结案件进行再排查,深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服刑地监狱发送限制减刑、假释函112份,倒逼黑恶分子履行法律义务。
据统计,截至6月底,全省法院应执结的涉黑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已执结完毕,实际执行到位13.44亿元,沉重打击了黑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关键词3:涉党政机关案】机关拖欠企业钱?执行到位9439万!
“党政机关不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特别是党政机关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不及时履行,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营商环境。”刘冠华表示,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经营权、财产权,让企业在合法经营中更有安全感,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全省法院对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加大清理力度,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及时向政法委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发改委等部门开展协作联动,督促涉案党政机关尽快履行生效裁判。
新乡中院定期向市发改委通报涉党政机关未结执行案件,由市发改委牵头召开全市涉党政机关未结案件协调会,对涉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体约谈,跟踪督办案件进展。
活动期间,全省法院共执结党政机关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61件,执行到位金额9439万元。
【关键词4:涉民生案】抚养费、抚恤金、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此外,针对各类执行涉民生案件,法院一贯的做法是优先执行,及时高效,充分体现司法温暖。
具体来说,对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拖欠赡养费、抚养费、追索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案件,全省法院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的三优先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尽量压缩办案周期,依法及时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对查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现金在期限内快速划拨发放,动产和不动产快速进入司法拍卖变现程序,对被执行人因疫情原因履行确有困难的,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解工作,促成部分履行或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刘冠华表示,全省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注重加强司法救助力度,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实存在困难的,及时依法进行司法救助,缓解群众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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