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六级增加140元
13.08.2014 22:52
本文来源: 总工会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本次工伤待遇调整,享受待遇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了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10元、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配偶方面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为110元)。
此外,凡在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同时,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设定了最低待遇调整标准,即伤残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38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1200元、1000元和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孤寡老人为12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为1000元)。
按照规定,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待遇将在8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本文来源: 总工会
13.08.201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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