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儿童医院一女技师借款上百万元后“失联”

05.08.2014  11:53


  
原标题:医院女技师借款上百万元后“失联”

  作为湖南省儿童医院一名在编女技师,有稳定的工作和自己的家庭,大家想不到,她借款上百万元债务后失去联系。其所欠对象为该医院同事及其社会朋友,医院一名保洁员也被借走11万元。

  目前,医院已决定开除该女技师。部分受害人决定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肖洋桂

  长沙报道

  打电话催债,电话打不通,找到家里也找不到人。借款上百万元后,医院的女技师陈洁找不到了。

  事件:医院的保洁员也被“借”走11万

  “一直拖,说到六月底就还,可过完六月,到了七月,人干脆不来上班了。”今年五十多岁的高喜春是该医院特检科的保洁员,陈洁是该科室技师。高喜春4日说,今年5月29日上午11点多,陈洁将她叫到办公室,说她老公有个项目,投资有收益。

  当天中午,高喜春便借给陈洁11万元,约定3分利息,陈洁也立下字据。来自益阳农村的高喜春心想,陈洁有稳定的工作,也曾去过她家打扫卫生,人应该靠得住,且利息也较高。但到了六月初,他听到科室其他同事讲,陈洁到处在借钱,他感到不妙,开始追债,可陈洁一拖再拖。

  医院其他医生也受骗了。高喜春说,他事后打听,该科室三十多人,几乎人人借过钱给陈洁,很早借的早还了。隔壁科室的李医生借给陈洁的10万元没有还。李医生说,今年3月借给她6万元,说有投资项目,六分利息。4月给了一次利息后,再也没给过,5月又两次借走4万。到7月再没见过陈洁。

  陈洁还向医院外其他朋友借钱。朱女士说,去年十月她借给陈洁50万元,今年2月又借了50万元,后来又陆续借了几十万元,以五分的利息借的。后来还了一部分,至今还欠她85万元。她7月打电话催债,电话打不通,找到家里也找不到人。

  进展:院方决定以旷工15天为由开除她

  4日中午,记者来到该医院特检科,墙上员工公示栏里,已见不到陈洁的照片。该医院人力资源部一名谢姓负责人透露,7月1日起,陈洁申请公休假10天,根据相关法律,陈洁可以休14天。但此后陈洁一直未来上班,医院也联系不上她。医院已决定以旷工15个工作日为由开除陈洁。

  该院院办工作人员透露,多名员工均称陈洁借钱后失联了。7月29日,医院发表声明,称:“近日,我院职工陈洁同志以‘医院发展建设、医院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向社会或个人进行借款、集资,给我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为澄清事实,以正视听。该院并未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向社会集资、募款,由此产生的任何借贷纠纷与该院无关。”

  当天中午,记者来到博林金谷小区。陈洁家大门紧闭,门及墙壁都涂有追债人留下的字迹和骷髅画,门锁已被胶状物堵死。门外有个鞋柜,很多拖鞋崭新。博林金谷物业管理处一贺姓工作人员说,户主陈洁只缴到6月的物业费,物业7月短信提醒她来缴,她没来。4日中午物业拨打陈洁电话,无法拨通。

  “看她胖墩墩,很老实的样子”

  本报长沙讯陈洁属于事业编制人员,1978年生,于2003年调入该医院,在特检科负责操作B超设备等工作。

  “看她胖墩墩,很老实的样子。”朱女士说,她是去年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洁的,借钱前她还特意去陈洁所在医院打探过。当时陈洁向她借钱是说要开药企急用,且说自己有饭店、服装店等。她知道医生开药企不符合政策,也就没多问,加上陈洁在医院做事,说不定哪天会用得上,就以五分的利息投资了。她表示,如果知道陈洁向很多人借钱,肯定不会借了。

  保洁员高喜春也想知道,他的11万元去哪里了。他说,他在特检科做保洁已有9个多年头,最初工资才500多元,现在1500多元。他十年才积攒到11万元,全部借给了陈洁。他看陈洁待人挺热情的,没想到被骗了。高喜春说,如果知道陈洁到处借,他肯定不会贪那点利息的。事发后,他一直不敢告诉妻子,直到周边朋友几天前不小心说漏了嘴,他妻子才知道这个事。现在妻子担心他想不开,每天都来医院看他。

  李医生说,五六年前他也曾借一万元钱给陈洁,虽然追讨过程费劲,但还是追讨到手。今年三月,他将钱借给她时,还特意交代,说她现在有丈夫孩子,应讲信誉。李医生认为,自己理财风险意识差,当时只看在六分的利息上借钱,没想到抵押担保物或向周围同事打听情况后再借。  记者肖洋桂

  [律师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有很大区别

  李医生正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陈洁。此前他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因陈洁借款时立下借据等,警方以该事件是民间借贷、民事纠纷为由,未予受理。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邹健律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有很大区别,前者涉及犯罪,后者仅是民事行为,在没证据指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这类纠纷不属于公安受案范围。受害人只好按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该债务人。

  邹律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指的“存款”应该是从资本、货币经营的意义上讲的。“以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为目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本案中不具备上述特点。

  邹律师提醒,借款时一要有风险意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二要有证据意识。借款时,对借贷事宜要债务人出具规范的借条或者签署标准的《借贷合同》,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风险发生后,要及时搜集证据采取有效措施减损。建议本案中的债权人积极组织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肖洋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