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向母索房产遭拒强夺房产证 将母亲赶出家门
本报漯河讯(记者 薛华 通讯员 乔楠)因一本房产证,母子反目成仇。为了拿回房产证,年过六旬的郭某无奈将自己的亲生儿子起诉到法院。近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件。
郭某育有三女一子,她和丈夫在郾城区某镇有一套房子,该处房产登记在郭某丈夫名下。自丈夫去世后,郭某一直同小儿子魏某在该房子内生活。
今年3月,魏某找母亲郭某商量,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被郭某拒绝,母子两人因此发生争吵。魏某强行将房产证夺走,并将郭某撵出家门。郭某只好去女儿家中居住,郭某原本以为在女儿家住上一段时间后,儿子就会把自己接走。然而在随后的几个月里,魏某对郭某不闻不问。于是,郭某便将魏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赡养义务,自2016年1月起每年支付其赡养费3000元,负担郭某治疗疾病费用的四分之一,不得干涉自己在郾城区某镇房产内居住,并返还该房产的房产证。
庭审中,魏某称,母亲一直跟随他生活,他尽心照顾母亲生活,母亲要赡养费他可以给,但是,郾城区某镇的房子自己曾出钱翻修过,房产证应该过户到他的名下。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院认为,郭某要求魏某履行赡养义务,魏某也予以认可,郭某要求魏某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郾城区某镇房产所有权人为郭某的丈夫,因此,该房产应为郭某和其丈夫的共同房产,郭某要求保管该房产的房产证,不让其子魏某保管理所应当。对魏某拒绝返还郭某房产证,称房产证已丢失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法院判决魏某于判决生效后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1月1日给付郭某当年的赡养费3000元,一年一给付;魏某承担郭某今后医疗费的四分之一,且不得干涉郭某在郾城区某镇的房子内居住,并将该处房产的房产证归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