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停车场不“明码标价” 或最高罚五千

23.07.2019  08:32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孙科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公共交通换乘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停车场;住宅区具备夜间停车条件的,要公示免费停放时段;停车场不标明收费标准,最高可罚五千元……

7月22日,《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要点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若变更需批准,且不能减少停车位数量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郑州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要建设停车场;建设统一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制定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信息共享。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停车场数据与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停车场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大类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鼓励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的,可以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停车场经营的规定执行。

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停车条件的,要公示免费停放时段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示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被撤销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除其标识、标线、标牌,修复路面。

不标明收费标准,最高罚五千元;不给票据,最高罚一千元

停车场经营者若没有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未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没有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等,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共享单车乱停放,可对企业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若违反《条例》乱停乱放,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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