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婚姻现象在多地频现 婚姻沦为利益交换“筹码”
年轻夫妻为少交购房首付款,手拉手前往离婚登记处;房产中介为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卖房,先后结婚、离婚多次……近年来,“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在多地频现,冲击了社会公序良俗,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北京、上海、广东、甘肃、湖北等地调研发现,当前围绕办理“假婚姻”,逐渐衍生出“各环节角色明确、分工协作”的利益链条和灰色市场。
资料图:民政局上班时间一到,婚姻登记大厅里很快就挤满了人。 韩章云 摄
“假婚姻”存巨大市场空间
社会需求的存在,使得绕开政策壁垒的“假婚姻”现象存在较大“市场空间”。部分人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相关资格,成为利益链条上的初始“需求环”。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寅翼介绍,一些客户希望通过“假离婚”拿到“房票”。比如,为了降低购房成本,一些家庭选择“假离婚”,也就是一方“净身出户”后名下无房产,再购房时可以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
第三方平台清博大数据舆情系统提供的数据显示,以“假离婚”作为关键词进行舆情数据监测发现,北京、广东、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地是公共舆论的“提及热区”。而这些地区,多属于房地产限购调控力度较大区域。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专门研究家庭婚姻纠纷,他抽样研究了2014年至2016年间的1000例涉及“假离婚”的法院判案,发现“假离婚”相关案件的主要动机集中在购房、拆迁补偿、躲债、移民等方面的物质诉求。
灰色产业链“利润丰厚”
在“假婚姻”乱象背后,部分中介机构、房产公司、银行部门、社会人员等“分工合作”,催生出一条“利润丰厚”的产业链。
一些中介机构作为“牵线人”,对办理“假婚姻”明码标价,结起利益链条“连接环”。由于普通人并不熟悉“假结婚”“假离婚”的办理过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不少中介机构就成了实际上的“牵线人”和“操盘手”。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多地调研发现,由于当地对外地人购买第二套房存在限制措施,部分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会直接向不符合条件的买房者建议“考虑假离婚”。在执行车牌摇号政策的北京,一些中介人员通过“假结婚”进行地下车牌交易,并对相关手续办理“明码标价”。一名“车牌贩子”介绍说:“买可以办理结婚手续的女标需9.5万元、男标需8.2万元。”
“假结婚”“假离婚”过程中,部分中介人员为了获取更多利润,甚至自身也参与其中。媒体公开报道显示,户口在上海市松江区的30多岁中介小王,为了帮客户买房,他先后结了四次婚。“结婚之前,双方先签订合同。”小王说,等客户买房后,再与客户办理离婚手续,房子产权全部归女方所有。一结一离,小王能获得6万到8万元不等的报酬。
有的房地产公司、汽车销售企业等利益方与中介机构合作,形成利益链条上游的“共赢环”。记者调研发现,作为可通过客户买房或流转车牌获利的利益方,有的房地产公司、汽车销售企业等选择和中介公司或明或暗开展合作,借办理“假婚姻”招揽客户。
一些中介机构在与客户取得对接之后,也乐于与房地产公司等进行“合作”。有的房地产公司为了加快销售进度、回笼资金,将一定数量房屋打包,直接与中介机构签订“包销协议”。
个别银行机构、信贷担保机构工作人员介入,形成包装假身份的“保障环”。为了促成“假离婚”,一些中介机构还与银行机构、信贷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为客户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等方式,为客户提供资金等支持。为了让“假离婚”客户的后续业务办理顺利获得资金支持,一些资金中介还为客户包装“假身份”,制作假流水、假合同、假协议等材料。记者在中部某地走访了解到,个人银行流水信息可以“根据需要订制”,由相关工作人员在收取一定费用后帮助解决。
一些贷款中介更成为“资金掮客”,负责将这些客户“介绍”到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并从中赚取佣金。而“假离婚”的客户,也在破解了“政策瓶颈”之后,解决了资金的后顾之忧。
“假婚姻”风险不可不防
婚姻的“严肃性”逐渐被消解和淡化。在现实判例中,许多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婚姻已沦为利益交换的“筹码”。
在婚姻观念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婚姻的神圣感逐渐消解,婚姻观念物质化成为促成“假婚姻”的“催化剂”。受访人士分析,“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增多,甚至形成了产业化的利益链,这既是政策问题、经济问题,也是家庭问题、社会问题。尤其是许多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婚姻的神圣感和仪式感,而是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去换取灰色收益,认为“生活压力大,赚钱渠道少,办理‘假离婚’无可厚非,物质更能带来幸福感”,这反映出一些人婚姻观念物质化的倾向。
据悉,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而2003年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已没有法律依据。吴杰臻认为,由于民政部门不再干预结婚或离婚动机,法院也难以核实当事人的动机,使婚姻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更容易成为一种利益交换的“筹码”。
吴杰臻认为,现在人们对于婚姻缺少仪式感,为了户口、学位、购房、拆迁,随随便便都把婚离了,但许多人并不真的了解“假离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风险一是,离婚证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离婚证一经颁发,即解除了原有的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人身关系不可恢复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证的不可撤销性。风险二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愿和离婚自愿的原则,取得瑕疵离婚证的当事人,即使撤销离婚证,法律也无权强制二人共同生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方面,没有任何撤销离婚和宣告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