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精生女闹离婚 都称女儿应该跟自己

23.07.2015  14:32

张先生与王女士“借精产女”后离婚,双方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打起了官司。王女士称,女儿并非张先生亲生,而是自己“借精”怀孕所生,因此女儿应归自己抚养。张先生则称,女儿与自己感情好,且自己更有经济实力。昨天上午,此案在市一中院二审开庭。

离婚官司打了6年

昨天下午4点20分,王女士走进法庭,身穿白色无袖衬衣、黑色短裙,显得干练。见旁听席上有摄影记者,王女士大声表示拒绝采访,不许拍照。在张先生走进法庭后,法官宣布此案二审开庭。

据了解,双方在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经双方同意“借精产子”,女儿乐乐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从2008年3月开始分居。

王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2009年10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乐乐的抚养权,要求张先生支付乐乐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以及双方分居时乐乐与其一起生活期间的抚养费10万余元。另外,就3套房产、一个车位以及家用电器等财产进行分割。

在一审时,张先生不同意离婚,称对孩子不好。但他同时表示,如果离婚孩子应由他抚养,因为王女士没有经济条件抚养孩子。

一审认定女儿跟妈

在一审时,王女士表示,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乐乐属于自己“借精”所生,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乐乐应由自己抚养。

张先生提出,从法律上讲自己与乐乐是父女关系,两人感情很好,而王女士没有稳定的收入,所以应由自己抚养女儿。

今年4月,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双方因矛盾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女儿乐乐虽为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但二人没有血缘关系。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对其生活更为有利,且经过调查王女士有稳定的收入具有抚养乐乐的经济条件,因此法院判定乐乐由母亲抚养,同时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乐乐18周岁为止。同时,张先生名下的3套房屋,其中两套归张先生所有,一套归王女士所有,同时根据房屋的价格,判决张先生支付王女士450万元折价款。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新闻热线:0371-6590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