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发文修订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11.08.2015  13:39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3]22号)、中组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改进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4]43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2015年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结合开展考核评价以来的工作实践,经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定,并报经省委同意,2015年7月18日,省政府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28号),对《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晋政发[2014]19号)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县域经济发展考评办法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是稳定性原则。 充分考虑考核评价工作的连续性与考评结果的衔接性,保持考核评价体系的总体稳定性。

二是导向性原则。 进一步突出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考核评价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三是统一性原则。 坚持总体考核与部门专项工作相衔接,体现整个考核评价工作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四是科学性原则。 进一步增强考核评价指标的代表性和针对性,更加科学、客观地反映各县(市、区)工作实际。

本次修订县域经济发展考评办法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A、B类县(市)和市辖区指标体系修订内容

(1)规范指标名称。根据国家统计局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方法制度,将“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规范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2)在指标体系的经济发展部分增加“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指标,指标权重赋予3分;

(3)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指标权重。将“固定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指标权重分别由2分提高到4分;

(4)加大A、B类县(市)考评体系中“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指标权重。将“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指标权重由4分提高到5分。“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指标权重由2分提高到3分;

(5)加大市辖区考评体系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权重。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权重由5分提高到6分。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权重由4分提高到5分;

(6)进一步降低“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指标权重。将“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指标权重分别调减1分,由原来的3分调整为2分;

(7)进一步降低“公共财政收入”、“人均公共财政收入”和“公共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权重。将“公共财政收入”、“人均公共财政收入”和“公共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指标权重分别调减2分,由原来的3分调整为1分。

(二)C类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考评办法修订内容

C类县考核评价办法依据中组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改进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4]43号)精神另行印发。